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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转,还可以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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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03: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亳州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转,转,还可以再转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IxMzE5NQ==&mid=2651547544&idx=3&sn=9dd9c7ba058ddab6af0509bb8af85baf&chksm=f27a61bcc50de8aaab688b36e738063f8f1d608b5f022fa5aa8eed786d7511e7f5760538a3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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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5 16:05 编辑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最新发布了第十二期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利辛县税务局
审核:亳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亳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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