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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讯每周晓 | 第三十一期: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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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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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4 12: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税讯每周晓 | 第三十一期: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78169&idx=1&sn=b0182f5d3205fb74746475ee30ec47ef&chksm=fe282012c95fa90454edff7888f5f301c538bde6b7f6eea30ba6da11dd08ef770c275f4c6e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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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讯
每周晓


物流企业
宗商品仓
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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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讯每周晓
为纳税人解决日常生活经营中的
各种税务问题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为《公告》)。


问: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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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分别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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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是否属于减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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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供稿: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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