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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英国下议院通过《财政法案(第2号)》中的支柱二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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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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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4 1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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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英国议会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4月18日,英国下议院开始对《财政法案》(以下简称“该法案”)进行委员会阶段的审议,全体委员会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辩论,辩论结束后投票通过了公司税的修订,包括资本补助全额支出、年度投资补助、研发减免和OECD/G20包容性框架
支柱二
的实施。
该法案(第3部分)的第121-264条和附表14-17包含了在英国实施全球达成共识的G20/OECD
支柱二
框架的立法。英国政府将引入跨国补足税,要求总部设在英国的大型跨国集团在其在外国辖区运营的有效税率低于15%时缴纳补足税。该措施也将适用于总部不在英国的集团,其英国成员部分由第三方拥有,或者总部所在辖区不实施
支柱二
框架。这些改革将适用于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集团,并将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政府已经提交了对这些条款和附表的8项修正案。
修正案12将从法案中删除第174(1)条中的步骤4,理由是该步骤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与第175(2)(e)和176(2)(i)节中的规定作用重复。修正案13在第223条中加入了文本,以防止对投资实体的有效税额余额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与分配给该实体的受控外国公司税(CFC)金额有关(以避免同一调整被有效地进行两次)。其余6项政府修正案都是针对附表16(跨国补足税:过渡规定)。修正案15-19规定,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适用于来自跨国集团成员的转让,直到该成员完全遵守
支柱二
制度。修正案20明确规定,在确定过渡安全港规定是否适用于跨国补足税时,收入和利润应以国别报告中所述为准,或按此类报告中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265-277条(第4部分)和附表17-18也是为了实施
支柱二
。英国政府将引入国内补充税,这将要求大型集团,包括那些完全在英国运营的集团,在其英国运营的有效税率低于15%时缴纳补足税。
修正案解释性说明
像往常一样,英国财政部已经为每一项政府修正案发布了解释性说明。2023年春季财政法案众议院全体委员会政府修正案解释性说明具体如下:
1、第174条修正案12:跨国补足税:有效税额余额的金额
(1)摘要
第174条的该修正案删除了为跨国补足税目的计算有效税额时的一个不必要的步骤,该修正案确保有效税额计算能按预期进行。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删除了第174(1)条中的第4步。这一步没有必要,因为第175(2)(e)条和第176(2)(i)条确保了正确分配第177-181条产生的与常设机构、混合实体、透明实体、反向混合实体、受控外国公司(CFC)和分配税款有关的有效税额。
(3)背景说明
该修正案修正了新的跨国补足税制的第174条,以确保计算和分配有效税额的规则按预期实施。
2、第223条修正案13:跨国补足税:调整
(1)摘要
第223条的该修正案防止了与投资实体有关的某些有效税额的双重限制,从而确保与这些实体有关的有效税额的正确分配。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在第223条中插入了新的第(10)小节。该小节适用于根据第179 (1)条或第180 (3)(a)条分配给投资实体的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款。这些金额不需要根据第223条进一步调整。
该修正案的作用是确保在根据第179条或第180条确定受控外国公司(CFC)税款的分配时,对于非集团实体持有投资实体的所有者权益,不需要根据第223条对这些金额进行进一步调整或限制。
(3)背景说明
该修正案修正了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的第223条,以确保向投资实体分配某些有效税额的规则按预期实施。
3、附表1的修正案14:对研究和开发的救济
(1)摘要
第10条和附表1的该修正案允许申请中小企业应予抵免的公司提出有效的研发申请,因为该公司已将其贸易转移给该集团的另一个成员,其账目尚未在持续运营基础上编制。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在《2009年公司税法》(CTA 2009)第1057条中增加了两个新的小节,将税收抵免定义为在公司持续运营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的第(4D)小节规定,集团公司的账目应在持续运营基础上编制;新的第(4E)小节定义了“相关的集团转让”。
(3)背景说明
第10条和附表1修改了中小企业(SME)研发税收减免和RDEC规则,允许那些仅仅因为将其贸易转让给集团另一成员而未按持续运营基础编制账目的公司提出有效的研发申请。这一修改将允许处于经济上可行状态的公司获得减免,但由于将其相关业务转让给集团中的另一家公司而无法提出申请。
4、附表16修正案15:MNE补足税:过渡规定
(1)摘要
附表16的该修正案确保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适用于转让方的所有转让,直到它们完全遵守
支柱二
规则。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取代了附表16中第2段第(1)(a)小段,同时插入了新的第1(aa)小段;第(1)(a)小段规定,第2段第(3)小段反避税规定适用于跨国集团成员之间的资产转让,且满足第(1)(aa)小段的条件;第(1)(aa)小段要求,在转让发生的会计期间,
支柱二
规则不适用于转让方或在该期间对转让方适用过渡安全港选择;该修订的作用是确保反避税规定适用于所有集团内部的转让,直到转让方完全遵守
支柱二
规则。
(3)背景说明
该修正案修正了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的附表16第2段,以确保反避税规定适用于所有集团内的转让,直到转让方完全遵守
支柱二
规则。
5、附表16的修正案16:MNE补足税:过渡规定
(1)摘要
该修正案是对附表16的相应修正,澄清了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的适用;该修正案将第2段第(3)(a)小段中所述“生效期开始”替换为所述“相关时间”;该修正案的作用是确保为反避税规则的目的而考虑的资产价值在过渡期内涵盖集团内部转让,是紧接任何转让之前的价值,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这是一项相应的修正,由于对第4段中反避税规定的适用进行了其他修改,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正。
(2)背景说明
该相应的修正案是对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的附表16第2段的修正,以确保过渡反避税规定按预期实施。
6、附表16修正案17:跨国补足税:过渡规定
(1)摘要
该修正案是对附表16的相应修正,澄清了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的适用。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从附表16第2段中删除了第(3)(a)(i)和(ii)小段;该修正案的作用是删除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的某些调整;这是一项相应的修正,由于第2段中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发生了其他修改,因此有必要进行这项修正。
(3)背景说明
该相应的修正案对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附表16第2段进行了修正,以确保过渡反避税规定按预期实施。
7、附表16修正案18:MNE补足税:过渡规定
(1)摘要
该修正案是对附表16的相应修正,澄清了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的适用。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将第(3)(b)(i)和(ii)小段从附表16第2段中删除;该修正案的作用是删除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的某些调整;这是一项相应的修正,由于第2段中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发生了其他修改,因此有必要进行这项修正。
(3)背景说明
该相应的修正案对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的附表16第2段进行了修正,以确保过渡反避税规定按预期运行。
8、附表16修正案19:MNE补足税:过渡规定
(1)摘要
该修正案是对附表16的相应修正,澄清了与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反避税规定的适用。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将新的第3A和3B小段插入附表16第2段中;该修正案的作用是界定与某些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相关时间”,并规定对与此类集团内部转让有关的资产账面价值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进行某些调整;第3A分段规定,就第3分段而言,相关时间是指转让日期和
支柱二
规则适用于受让人的第1个会计期间开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并且过渡安全港选择不适用于受让人;第3B小段的第(a)小段规定,如果相关时间是在转让日期之后,则资产账面价值应根据转让日期之后发生的资本化支出以及转让方在未发生转让时应确认的任何摊销和折旧进行调整;第3B小段的第(b)小段进一步规定,为受让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目的而考虑的已纳税额也应进行调整,以反映此类资本化支出、摊销和折旧;这是一项相应的修正,由于第2段中反避税规定的适用发生了其他修改,因此有必要进行这项修正。
(3)背景说明
该相应的修正案是对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的附表16第2段的修正,以确保过渡反避税规定按预期运行。
9、附表16修正案20:MNE补足税:过渡规定
(1)摘要
附表16的该修正案澄清了与必须用于跨国补足税过渡安全港数据有关的情况。
(2)修正案的细节
该修正案在附表16第4段中插入了新的第(3A)小段。该小段规定,任何从合格财务报表中得出的有关收入、利润或亏损的信息必须进行调整,因为它是为了纳入合格国别报告目的而调整的。如果这些信息没有纳入到合格国别报告中,则必须按此类报告的要求进行调整;第(3A)小段还包括对第6段下利润或亏损数据和税收费用数据的任何调整的交叉引用;该修正案的作用是明确,在适用过渡安全港规定时,要使用的收入和利润数据是国别报告中所述的数据,或将纳入在此类报告中的数据。
(3)背景说明
该修正案修正了新的跨国补足税制度附表16第4段,以确保用于过渡安全港的收入、利润或亏损数据是包含在合格国别报告中的数据,或将包含在此类报告中的数据。
思迈特提醒
尽管英国下议院通过了《财政法案(第2号)》中的支柱二修订案,但为期两天的辩论却充满着火药味!在辩论中,工党提出了两项与
支柱二
提案有关的新条款。新条款1将要求财政大臣在1年内每3个月报告一次英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合作的进展情况,以扩大和加强大型MNE的全球最低公司税框架。该新条款在投票表决时以306-227票被否决。新条款2将要求财政大臣在本法通过后的3个月内向下议院发表声明,说明英国政府对OECD协议
支柱一
和数字服务税(DST)的做法,这一提案最终被采纳!
前内阁部长Rees-Mogg表示,MNE最低税也是一个错误。他说,这是个坏主意,因为它剥夺了我们的雄心。这是在满足于一个高税、低效率的世界。他认为,与其将爱尔兰等低税国家视为贱民,不如将其视为榜样。与前内阁大臣Patel一样,Rees-Mogg也提到了“税收主权”的问题。他回顾了英国在欧盟内部签署的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他强调说,税收竞争是一件好事。
英国特许税务师协会(CIOT)参与辩论并发布了一份讨论文件指出,支柱二规则的实施将会产生以下后果:
(1)为计算有效税率目的,需要对“利润”进行新的详细定义。不能使用现有的定义,因为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定义。
(2)为在英国计算和征收补足税目的,财政法案的条款旨在将新的
支柱二
定义纳入英国法律。每个国家都被激励对其辖区内公司获得的利润按至少15%征税(如
支柱二
框架所定义的)。如果英国不征收该税,则所有权链上更高公司的辖区就会征收该税。因此,该国将放弃收入,但仍然遭受可归因于税收的任何竞争力损失,因为这些利润的税收仍将应缴,尽管是缴纳给另一个国家。从本质上讲,英国政府是通过引入
支柱二
框架所设想的两种补足税来应对的:一种旨在补足英国境外公司的利润税(MNE补足税),另一种针对英国境内公司的利润(国内补足税)。
(3)每个国家都有动力向包容性框架和所有其他国家尽可能清楚地表明,根据
支柱二
规则,它对其辖区内的公司有效地征收15%水平的税。如果这一点被怀疑或有争议,那么其他国家可能会寻求对所有权链条更高的集团公司征收自己的补足税。这就是为什么在法案中采取的方法是将两种新的税与英国所有的现有立法并列,而不是试图通过对现有公司税法的一系列修改来整合OECD协议。
英国CIOT指出,由于这些激励措施在
支柱二
规则的概念被足够多的辖区接受后就开始实施,我们对英国能否获得建议的大量额外收入表示怀疑。我们原则上不反对引入全球最低税,但支柱二
GloBE
的范围和细节——以及作为其英国版本的跨国补足税——的范围和细节非常复杂,将给税收机关和MNE带来巨大的征管负担。
英国CIOT在制定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关注的是,对时间表达成一个表面上积极结果的愿望超越了对技术问题的真正解决,使人怀疑我们是否能达成一套可行的规则,从而形成一个真正稳定的、经过改革的国际税收制度。
支柱二
规则如何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诸如《财政法案》第4部分所引入的国内规则应被其他辖区视为“合格”的。这将意味着这些规则使英国能够对总部设在英国的MNE征收最低税,而不是其他辖区对这些集团征收补足税。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国内规则是否符合条件将由通过包容性框架操作的达成共识机制进行“同行评审”。然而,在同行评审机制达成共识并得以实施之前,英国CIOT欢迎包容性框架确认英国的国内补足税应被视为“合格”。
针对数字服务税(DST),
英国CIOT担心这个所谓的临时税可能有效地成为英国税收的永久性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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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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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全球转让定价动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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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年度全球税收协定动态汇编
》;
5、《
2022年度全球双支柱动态汇编
》;
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
7、《
特别纳税调整新旧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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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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