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登记讲究实际联系
美国销售税的登记由货物的卖家或者服务提供商(以下全称“卖家”)向各州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后,税务机关会发给一个授权证书(Certificate of Authority),卖家需要亮证经营,凭证向顾家收税。
那是不是说凡是开展业务,都要进行销售税登记。也不一定。还要看门槛。美国的销售税是州税,因此如果在多个州有销售,要分别登记。在销售税登记方面,各州有自己的门槛,达到门槛就需要进行销售税登记,不达到门槛就不需要登记。这种门槛的官方说法叫做有足够的联系。一般而言,门槛会根据卖家在该州的活动水平以及在该州的顾客数量确定。在活动方面,送货、推销(包括通过雇员或者代理进行的推销)等都可能构成足够联系;在顾客方面,在该州达到一定销售额就构成足够联系。
这里面又会看出个问题。纳税人要向各个州分别登记,分别纳税,这多麻烦?能不能统一缴纳?欧盟成员国之间跨国境的增值税都能一站缴纳(请参考《间接税浴火重生(二)--欧盟的增值税指令》),美国境内各州之间为什么不能统一征收一站缴纳销售税?事实上真的不能。是不是因为协调各州很难,比欧盟协调各成员国还难?也许是的。另外还有销售税本身的因素。增值税是全环节征收,各地区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能协同征收,此外别无选择。而销售税貌似可以独立征管,各地区之间协同的动力不足。政府之间没有协同,商家就很不方便,不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二、征税范围搞得很复杂
理论上说销售税只是针对最终阶段的消费,通过零售商征收。但是零售商这个概念难以定义,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法规中无法从纳税人角度来实现仅针对最终消纳阶段征税的目标,只能从应税范围角度来想办法,这就让列举征税范围这项工作很累人。以纽约州的销售税为例,应税范围中各项货物和服务杂乱地堆积在一起,让人头大。作为一个强迫症患者,笔者将其梳理为三类,这才能够看得下去:
第一类:零售有形个人财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简称“TPP”);
第二类:销售特定服务;
第三类:销售其他服务;
第一类:零售有形个人财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TPP”)
所谓销售也包括出租,这有些别扭,但是不费解。TPP这个概念则很费解:既包括家具、家电、电脑(硬件及软件)、汽车、船舶游艇这种大件,也包括特定的服装、糖果、瓶装水、苏打水和啤酒,烟草、化妆品、这类易耗品,还包括燃料这种消耗品、动物以及动物饲料、植物等。不管怎样这些都是生活资料,跟销售税的理论不违和。此外还有珠宝、艺术品、特定收藏品等个人财产,这也不违和。最难理解的一点是还包括机器设备、工具、配件、原料这类生产资料,以及建筑材料等。如果生产资料都在应税范围之内,这个销售税还是那个理论上针对最终消费征收的税种吗?
想来起初征税范围内没有这些生产资料,于是有人就想钻这个空子,把生活资料包装成生产资料。举个例子。改革开放初期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外资企业可以免税进口生产经营用车辆,于是满街跑的都是挂黑牌的皮卡,当时称为农夫车。这些车一般都是两排座,舒适程度完全达到高档轿车的水平,与轿车唯一不同的是后面有个封闭或者开放式的小车厢可以用来拉货。但是现实中这么高档的车谁会用来拉货,大家买来就是当轿车用的。这种车也是起源于美国,不知道是不是早年的销售税政策催生的,但是当时中国的进口税政策确实让它火了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