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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个人消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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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个人消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02 12: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9962&idx=1&sn=761b0502d2190d667dd89bbf9b09bb40&chksm=97443e18a033b70e506372b6b760a315ffadc2f072ecb2fb778dc2b18652225598b842a853d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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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经常会出现将个人消费在企业进行财务报销的情形。针对个人消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专门的规定。
最近,笔者就看到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而被税务稽查处理的案例。
【案例简介】
纳税人名称:肥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安税稽二 罚 〔2022〕 75 号
处罚类别: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通过检查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如下:
你单位2019年12月第0003号凭证中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下列支“青岛—迪拜”飞机票14448.00 元。
经调查核实及对你单位财务人员孙某某的询问,你单位在迪拜没有承包合同、没有承包工程,此项费用支出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造成你单位多列支了成本144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4448.00 元。
(其他事项略)
以上合计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8442.80元。
发现的涉税问题如下:(计算依据及过程略)本次检查应补缴2019年度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8442.80×25%×20%=922.14 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 根据《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发布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之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0.6倍的涉税罚款553.28元。
处罚生效期:2022-11-1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由此可见,个人消费在企业报销的,如果税务处理不正确,将会导致税务风险。那么,个人消费涉及哪些税务处理呢?我们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方面来看:
一、增值税
(一)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方面对于“个人消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费”与集体福利,在本质上也是个人消费,因此,税法单独或解释归属个人消费,也是同样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消费”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实务中除明显属于个人消费外,也经常就某项支出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发生税企争议。比较明显属于个人消费的,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奶粉、尿不湿、化妆品、高档服装、名牌手表等。但是,对于汽车及其后续费用等,经常就会出现到底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的争议。
企业需要依法区分个人消费,然后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及时做转出。
(二)需要视同销售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企业无偿赠送礼品给客户的,比如中秋节向客户无偿赠送月饼,会计核算也通常计入“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也可能是“个人消费”,但是增值税规定“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视同缴纳增值税情形下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或者企业以自己的服务无偿招待客户的,比如餐饮企业招待客户,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三)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比如,企业给员工提供免费餐、集体宿舍等服务的,虽然是员工个人消费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个人消费,参照前面的增值税规定,按照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不同,包括三类人:企业职工、企业个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企业的客户等。
对于这三类人,因为身份不同,其个人消费的税前扣除也不一样。
(一)企业给职工的“个人消费”——满足规定的应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前述稽查案例中,如果报销的“青岛——迪拜”飞机票的是企业员工(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在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列举的范围内,不能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个人消费是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个人消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财税[2003]158号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个人消费是客户——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客户(客人)的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对于企业发生的属于个人消费的情形,企业应依法做出合理区分,依法可以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或限额扣除的,则应按规定做纳税调增。
(四)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前述的三种“个人消费”情形,除支出本身不得税前扣除或限额扣除外,如果涉及到视同销售的,还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个人所得税
接企业所得税的个人消费对人员身份的分类,不同身份的人员对应着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及关联人
个人消费身份时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等关联人的,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员工
个人消费身份是企业员工的,属于福利性质的,按照法理应并入当月的工资并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过,对于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但是无法量化到个人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免费招待员工聚餐吃饭的。
(三)外部客人
个人消费身份是企业客户(客人)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是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吃吃喝喝等无法量化的,实务中也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向客户(客人)无偿赠送礼品的,除属于消费积分兑换等外,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征个税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2.不征个税的政策依据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PS:前面列举的税务稽查案例,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看税务局的处罚是不严谨的,既然已经认定了“青岛——迪拜”的飞机票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且该项支出属于个人消费,那么无论是该飞机票的实际报销人属于企业的个人投资人及关联人、企业员工、企业外部人,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税务稽查结果中,对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只字未提,明显是欠妥当的。
将前述的税务处理,做一个思维导图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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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这两天正在处理一个有关个人消费的案子,本打算总结归纳一下相关政策,正好看见了彭怀文老师已经总结好了,于是就直接转载了。
文章写得很全面,值得收藏参考。我只有一点不同的看法,就是关于“个人消费是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部分,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我的理解是,因为企业为个人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个人消费,是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这部分支出,税法是认定为性质是支付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更为合适一些,即“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如果引用第十条第八款,那意味着所有的个人消费都可以适用这一款法律依据,就都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而从文章后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并非如此。
—END—
来源轻松财税; 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图书推荐:透过所得税原理看企业重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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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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