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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一起学习2023年新出台和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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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4-30 0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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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最新!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一起学习2023年新出台和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854583&idx=1&sn=e943a5fddd5b2f2762fb3c370a2c15cf&chksm=bd3825298a4fac3f75e0f1f0093ea4ee642b10ca9ac8a3fc6bdba52a1decea91bca8316e50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9 10:00
二维码: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的在线访谈。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和延续了若干税收支持政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税务部门是各项税收政策具体执行的重要职能部门。今天,我们很高兴的为大家邀请到了四川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全毅霞老师来到现场,围绕“2023年新出台和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现场
【主持人】全老师,首先请您给我们的广大网友打个招呼吧?
【省税务局全毅霞】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全毅霞。很高兴参与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作为从事综合性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我们将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一道,为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在此,我也代表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大家积极和我们互动交流!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今年新出台和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面比较广,先请全老师为我们的网友简要介绍一下,今年出台和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呈现那些特点呢?
【省税务局全毅霞】我和大家有一样的感受,今年出台的税收支持政策,力度非常大,国家层面新出台和延续了很多优惠措施。总的来说,今年的优惠政策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例如,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一批实施效果好、社会期待高的政策,及时稳定社会预期。二是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例如,优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等一批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政策。三是突出制度性,该创新的创新。例如,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至100%,并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进一步营造激励创新投入的良好税制环境。同时,对部分临时性安排、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到期后有序退出,既促进税费政策体系的规范,又强化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
【主持人】今年出台的税收政策中,延续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就这个政策具体操作给我们讲解一下呢?
【省税务局全毅霞】今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俗称2023年第5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也是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他们纾困解难。请问今年出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有哪些变化?
【省税务局全毅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他们也是历次减税降费重点支持的对象。中央在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助企纾困需要,在落实好前期出台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方面,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此外,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以上各项政策,将与现行其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疏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激发市场活力和信心。
【主持人】
具体政策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省税务局全毅霞】(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下来,相当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温馨提示几点,一是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四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主持人】
今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广大纳税人非常关注。请问税务机关在方便政策享受和强化风险监管方面落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省税务局全毅霞】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普惠性政策,即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多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将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使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与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有利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另一方面,政策不设置实施期限,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快准稳好落地见效,税务部门在采取一般性服务举措的基础之上,针对这项政策的特点,在方便政策享受和强化风险监管方面,又出台了一系列新招和实招。
在方便政策享受方面,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名单管理“直达享”。通过大数据精准识别可能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探索实施享受优惠主体“名单制”管理,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的宣传矩阵,政策内容、解读、操作指南精准送达企业。二是减轻负担“轻松享”。大幅度简化优化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样式,将辅助账体系由“4类辅助账+1张汇总表”精简为“1类辅助账+1张汇总表”,并大幅精简辅助账填报项目,努力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三是精简程序“便捷享”。将优惠办理方式调整为“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努力实现“即报即享”。
在强化风险监管方面,一是聚焦风险“主动管”。聚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特点,完善政策落实风险疑点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全流程风险扫描。二是加强协作“共同管”。主动加强与科技等有关部门沟通,健全完善信息交换、结果互认、异议复核等工作机制,建立鼓励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多部门联合共治格局。
回答网友问题
【主持人】再次感谢全老师的详细介绍和耐心解答。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们提出的热点问题。
网友“青瓦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在申报要求上,是按季度预缴吗?如果本年4、7、10月预缴申报了,下一次申报的时间是不是就一样呢?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后期按照政策规定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网友“辣椒”:如果是不具又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汇算时怎么判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网友“树荫下”: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呢?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网友“叽里呱啦”: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火车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季度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网友“雨一直下”: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具体的内容?
答: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落实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3月29日印发实施。具体内容包括:1.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稳定社会预期。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2.在经办执行中,保障市场主体普遍受益。各地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信息系统,基本上实现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通过减收失业、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3.在政策实施中,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落实降费率政策,也要确保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网友“天空之城”: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如何申报?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具体来看,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何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另外,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网友“皮帽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答: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如何享受优惠?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2023年1月1日至相关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如何申报?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网友“沉默似金”:如果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申报?
答:特殊情况怎么办?
对于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
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网友“一朵棉花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怎么办?
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网友“莲蓬”:本年度此前期间,因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面怎么办呢?可以申请退还是在后面抵减?
答: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再一次感谢全老师的详细介绍和耐心解答。感谢您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关注,下次节目再见!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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