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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指引丨资源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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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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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9 01: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门税务
标题: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指引丨资源税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5MDU5Mg==&mid=2649111216&idx=2&sn=093da269b62c67af4ce0d2121ae3477d&chksm=87e8ac9fb09f258970d2a4a75db7afa273bf38249c20c97a8178c58256c4ebf9d2bcfe17df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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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要求,我国积极推动税制绿色化改革和转型,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制度,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小编将逐一介绍我国现行税费种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上期介绍了环境保护税(←点击蓝字回顾),本期介绍的是资源税
01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政策执行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说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3号)
02
二、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享受主体】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政策执行期】
2020年9月1日起。
【相关说明】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条。
03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50%征收。(《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1号))
【政策执行期】
2020年9月1日起。
【相关说明】
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七条。
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04
四、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1号))
【政策执行期】
2020年9月1日起。
【相关说明】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的认定工作,共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七条。
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什么是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共生矿是在同一矿区(或者矿床)内存在两种或者多种符合工业指标,并具有小型以上规模(含小型)的矿产。
伴生矿是在矿床(或者矿体)中与主矿、共生矿一起产出,在技术和经济上不具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开采和加工主要矿产时能同时合理地开采、提取和利用的矿石、矿物或者元素。
低品位矿,是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察规范相关规定,经评审备案的矿产储量报告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
尾矿,是指原矿经过选矿加工处理,回收有用矿物(包括共伴生矿)后剩余的产物或者废弃物。
热点问题解答
01
为何每一个税目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为公平原矿与选矿之间税负,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对同一税目实行原矿和选矿差别税率,一般选矿税率低于原矿。其中,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经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02
何时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何时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03
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目?
纳税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对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选择适用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如《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无法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税目名称完全对应,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注明的矿产品种类确定税目。如纳税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法确定适用税目的,纳税人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04
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率?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我省的资源税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原矿税率,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选矿税率,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05
运杂费用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资源税?
对于已计入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06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07
纳税人不能区分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08
资源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申报缴纳?
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09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政策该如何办理?
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原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资料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只需留存备查。
10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以上的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例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典型案例
01
【销售原矿从量计征】
广东省某公司是矿泉水生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销售矿泉水20000立方米。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如何计算?
解析
根据《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矿泉水的计征方式是从量计征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税率为每立方米3元。
资源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税率=20000立方米×3元/立方米=60000元
02
【销售原矿从价计征】
广东省某公司从事高岭土开采,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销售高岭土原矿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不含运杂费)。该企业10月资源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解析
根据《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高岭土的计征方式是从价计征,高岭土原矿税率为4%。
资源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00000元×4%=8000元
03
【砂石从价征收】
某公司从事砂石开采,属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销售砂石选矿,取得销售收入588,990.29(不含运杂费)。该企业本月资源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解析
根据《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砂石的计征方式是从价计征,砂石选矿税率为2%。
资源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588990.29元×2%=11779.81元
相比于资源税法实施前,无论该公司销售原矿还是选矿,都要按照开采量缴纳资源税,新的《资源税法》选矿2%的税率较原矿3%的税率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该公司的砂石是经过采矿、破碎、达成标准规格碎石后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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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彩回顾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指引丨环保税篇
vlog丨体验广东十大税费服务新举措:“绿色税制”轻松查
动漫丨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知多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供稿:江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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