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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研究] 离岸信托顶层架构设计——全权信托,全权信托,BVI VISTA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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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 22: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岸信托顶层架构设计——全权信托,保权信托,BVI VISTA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等
本文来源 王芳律师信托课程

1、离岸信托的种类与基本制度
海外的信托我们一般都叫离岸信托,因为跳出中国,离岸信托基本上就是一些低税地区,或者是他们的税有很多豁免的地方,今天我们拿了四个地方,也就是这四个司法属地信托。理论上在中国市场已经可以满足大部分客户的需求,到底有什么分别?我们先从这四个地方,香港、新加坡、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这四个地方我们来对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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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规上我们就不一条一条说里面的到底是怎么样的法规,基本上出于法律精神,这四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信托法,所以当客户要设一个海外的信托,一,我们会先帮客户先选择一个地方,然后就按照当地的信托法来设置。

存续期限,所谓存续期限是指有很多地方包括新加坡,BVI信托有年限,比如说新加坡100年,也就是说当我今天设了信托,信托一直在海外运作,发挥它的功能,到第100年,按照信托法它是要强制做分配,要把信托的资产分配出来,给到信托里面的受益人,有些客户问,你不是说信托可以传承吗?100年后这个信托就要自动要分配了,我怎么传?有些客户会比较担忧,可能不选择新加坡。

但是在我的角度,100年后社会发生什么变化?可能信托法已经非常完善,在做改革,甚至第三代第四代,它可以重新设立自己的信托,你要分配的时候,我不分配给个人,我分配给到第三代或第四代的自己所设的家族信托,同样可以达到传承的效果。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360年同样的概念,开曼群岛150年,香港在2013年,他们的信托法做了一些改革,推出来是能够永序的。不像其他这三个司法属地,香港就没有说我一定要强制在某一年一定要分配,是可以持续下去。当然有些客户也会说我就要约束,我不想那么长,也可以在信托契约文件法律文件里面,我去约束我香港信托我要持续多长,也可以在信托契约文本里面去约定。

税务优势问题上,基本上这四个地方如果资产放到信托里面,所产生的税基本上是没有的。你放到信托里面,信托在运作当中,信托本身收到这些收益,它不会产生所谓的利得税,也没有所谓遗产税,因为不是个人去持有,它已经是从个人的资产变成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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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的信托下面往往会有个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来控制资产。当然不是说整个信托里面运作没有税,我们就要看架构,如果在信托底下,海外信托底下有一些运营的公司,比如说是一家香港公司在运营,运营的公司本身它应该要交香港所得税,按照会计审计报告去交企业所得税,本身要交的。

但是当香港公司作为运作公司,它把分红分到信托里面去,信托收到分红,理论上他就不用交税了。以这种概念,法律有什么优势?简单来说就每一个地方,当我们去帮跟客户去沟通的时候,会了解他的需求,他为什么要设信托?它有什么忧虑担忧,我们在帮他做设置选择,比如说香港信托,新的法规底下允许受益人更换信托公司,受益人可以提出要求,来更换。

有些地方比如说可以开曼群岛,没有这种优势,没有这种特权,甚至开曼受益人是没办法去对其所涉的信托提出任何查询的,所有资料受益人是没权可以拿到到,哪怕他透过法律诉讼的途径,也不能允许。

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指把所有的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全部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在这种全权信托的架构里面,我们可以看一下它的书面的写法,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一个意愿书。

透过意愿书,我会在设信托的过程里面,预先写好,我想怎么来管理,支配这些资产,我要怎么来分配利益给受益人,我透过愿书形式给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就拿这来参考了,原来委托人有这么一个需求,每个月要定期定时定额给到某个受益人,或者是按照特殊的一些需求,受益人提出我要去执行。为什么?我说全权信托是资产保护是最大力度的,因为在整个架构里面不会出现委托人持有或者担任任何一个职位,包括信托下面的控股公司,你看他的董事是受托人,连董事经营这个公司,出面的都是信托。委托人完全是躲在后面。所以对于一些比如说可能家族要增产,或者是也业务上面可能面对风险比较高的,他完全不想也不可以出面的,那会选择全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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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权信托
第二个很多客户,特别在中国,他会觉得我不放心,我还没有安全感,设一个全权信托,名义上面好像很保护我自己,但是我能看我又不能动,到时候出现什么风险,我怎么来把控,我一定要有一定的少许的控制权。一般在中国我们就会帮客户设一个保全信托,把部分权利保留归还给到委托人,设立人,一般保全,什么权会归还给到委托人,只有投资权,或者资产投资管理权,比如说,放到银行里面的现金,我想买一些定期的理财产品,买一些债券,这种投资权,我们可以在保全信托的底下出一个授权性法,可以给委托人,让他来管理他账户里面的投资权。

可以委任一个投资经理,比如说某个私行的投资经理跟委托人关系非常好,帮他打理他这些现金已经好多年了,信任非常高。当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时候,他自己可以不做投资经理,他就把这个权利,给到她所指定的私行的银行经理,等于支行银行经理就作为信托里面的投资经理,但也是只限于投资权。这一类的保存信托的好处刚才说了,表面上一般它会有两层架构,但是一层也可以,两层也可以,什么时候要一层,什么时候两层?

看信托资产,如果我只是一些现金放到银行,我设一个信托来保护我自己。我们帮他设了一个保全信托,第一层公司一般董事都是受托人也是不出面的,我们只是出一个授权信,给到委托人,在银行账户里面去做投资管理。如果资产下面有一些比如说公司的业务,他要去代表股东或者董事去做一些决策,签字的,往往就会多一层,两层,而第二层的控股公司客户本身可以担任董事,跳开了。所以保全信托的架构比较灵活,按照客户的需求,可以单独一层控股公司,可以两层控股公司,看他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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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VISTA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
BVI VISTA 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信托法底下的架构更加灵活,它允许当按照VISTA信托底下所涉的信托第一层控股公司的董事还是委托人,等于如果我要控制权非常强大的,我可能就会选择BVI这一类的信托,但是按照今年新的个税法出台,在中国是这一类的信托我们越来越少了,你控制权越大,而这个控股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等一下我们会看个税法新出台有什么影响?

会不会被政府来挑战?因为你百分之百控有,所有决策都是这个董事,会不会被视同是一个境内的受控企业,所以这个法规在中国的市场我们越来越少。但在海外没有这种所谓实控人的要求这么高的情况底下,BVI VISTA信托还是有它的需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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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te Trust Company
私人信托公司
在中国市场我们都听很多客户,某银行经理或者一些财富管理公司在推PTC,到底PTC跟普通的正常的传统信托有什么区别?我个人认为区别很大。因为PTC在当地就是很多地方,BVI,开曼,新加坡,新西泽等等都有所谓的PTC,但是所有的法规PTC它的要求是什么?
设PTC私人信托公司的目的,绝大目的是因为要管理他家族底下的信托。也就是说理论上正常你设完PTC公司,它是一个公司制度,下面还会有一个自己家族的信托。李嘉诚的家族信托结构,就是这一类。

有什么好处?所有的你可以看。PTC公司股东是客户。那好处是我家族盘子够大,管理人员够多,我不想外人来掺合,我想自己家族管理自己的信托,所以我们会设一个PTC公司,以PTC公司作为受托人,当然PTC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比如说他的注册地,它要当地要拿牌,PTC公司要去注册登记,要拿相关的牌照,成本就上去了。第二,PTC,因为他作为受托人,等于它必须具备受托人该有的经验,所以任何一个个人,如果我设了一个PTC它就要有责任知道我作为整个信托,家族信托里面受托人我的责任在哪里。

所以这一类的架构是符合一些大家族。如果我们家庭比较小的,独生子女的,其实没有必要设PTC。第二个原因PTC在中国,你这个也是公司,你这公司会不会被中国挑战?公司制度自己管理,作为股东董事也是自己,他会不会被视同境外受控企业,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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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STAR
开曼群岛信托
开曼除了传统的信托,它还有一个新的叫做CTAR信托,在CTAR信托里面,它也允许信托下面的控股公司是委托人自己。

刚才说了好信托SARS里面有一点,他不允许信托后面的受益人去查信托里面的信息。第二个特点,开曼,我们刚才说了,它的存续时间是150年,对吧?但STAR信托它是永续的,就是没有年限的,跟香港一样,这个是第二个特点,所以如果有一些家族,比如说爷爷辈,他可能想设立一个永续的信托,不允许改的,他除了选择香港,他可以选择开曼的STAR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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