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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政策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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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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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01: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梧州税务
标题: 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政策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kxODA5OA==&mid=2651753320&idx=6&sn=b53486fc53bea8f0f920989b1daade56&chksm=8b012315bc76aa03bf4f5f65e6c6a43c5b37b8762c3bdad8d724a597bbac8715af49362728d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9 11:18 编辑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联合发布财税[2018]102号文件(以下简称“102号文”),扩大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适用范围。2018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该项优惠政策的操作指引进行了更新。102号及53号公告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适用范围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适用条件
(一)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Tips: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凡符合102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二)实际分配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直接支付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Tips: 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政策适用问题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102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帐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帐户周转”的条件。

申报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过程包括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交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申请,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
按照102号文第三条规定,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按照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5.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追补享受
境外投资者按照102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需要追缴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102号文第六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适用时间

按照102号文第九条规定,102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102号及53号公告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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