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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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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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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14: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81744&idx=1&sn=d87197fed602d75b11ce7971db67e576&chksm=bd503c6b8a27b57d978623bcad4b8fb2fb334af37df094acce86849ac914b1707c9183e7052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7 16:20
二维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率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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