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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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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12: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昌平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E2NzY4OQ==&mid=2651754822&idx=4&sn=8a0473c41731745e7f1fe522a8fd745b&chksm=8be53360bc92ba76ff6feb3e0707badc82b9a7e668bcc9badc4bffa6e49bb6cf187e523a39a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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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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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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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北京昌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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