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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企业境外所得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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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12: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州税务
标题: 关于2022年度企业境外所得申报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Y3NjcyMw==&mid=2247513868&idx=2&sn=ed0fe60c41875a1ee2641a28da09e49d&chksm=fc30d6d0cb475fc6acf655714cd6b4c26168b0baf3e6fc93d60be3f873c7f38b911050e136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5 20:34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等文件要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适用主体】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以及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注意:该报表无需在每次进行预缴申报时填写,仅在新增或持有股份变动满足上述条件的时候才需填报。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适用主体】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1.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2.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意:根据税务总局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上述资料中的第(1)项、第(2)项①中“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第(2)项②、第(2)项③中“项目合同复印件等”、第(3)项②③④、第(4)项①②(即上文中标注为灰色部分内容),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
3.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4.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适用主体】
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

【政策规定】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由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等。
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纳税人对境外投资与所得信息申报相关事项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供稿: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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