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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一次性收取此前12个月的商铺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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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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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11: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一次性收取此前12个月的商铺租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30610&idx=3&sn=9dfcf4fc67fc026ecac580432d55c14e&chksm=88b25756bfc5de4068faa796f0d6442c629220579795a44dc7ddab217f159c5e48c18b5388e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8 10:09
二维码: -

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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