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的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的三项经费是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中,为培训员工实际发生的、未列在培训合同中的合理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凭相关税前扣除凭证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税前扣除;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应留存好培训合同或协议,培训课程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