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我们介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关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其计算基数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需要关注的是,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期间内,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同时,在此期间内,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