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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系列(二)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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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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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6 05: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系列(二)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80816&idx=1&sn=9add7f44298e04079a056afa2b96d1f4&chksm=bd50300b8a27b91d1e5aa75c84f02441dd686ca3357c54ba350c196f913a3e42da8bd8f541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5 16:31
二维码: -




财务
我们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2年度汇缴可以按照什么比例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苏小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财务
我们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听说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苏小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财务
我们是从事生物技术研究的企业,既不是制造业,也不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汇缴应按照什么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苏小税

除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2022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适用不同比例:一是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在2022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2022年度汇缴,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报A107012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行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往期回顾
?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系列(一)丨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扬州市税务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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