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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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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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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06: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朔州税务
标题: 通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MDUyMzAzNw==&mid=2247532338&idx=5&sn=26a06b69c0ebf2febd2635bbb287c669&chksm=fb35d040cc42595614b371753db59fff462e38a21021ea863abf2bec12184ad02cd2519f50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4 18:56
二维码: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部分政策实施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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