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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说“汇”更好(第18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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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0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阜新税务
标题: 线上说“汇”更好(第18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TQ0ODM1Ng==&mid=2247503382&idx=2&sn=f01ab26b6465bb12b69fdcdd65b3c58c&chksm=ec2d86dddb5a0fcb870105de5b34a551648a011cf1a6c73a2590bf5581efd6f903d655c52c8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4 14:02
二维码: -
本期主要介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内容。
一、扣除的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均可在限额内计算扣除。
三、扣除的方式是什么?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
四、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怎么算?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五、何时可以申报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六、需要留存的资料有哪些?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
提示: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上一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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