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
| 要求
|
1
| 约定退出
| 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管委会审定的退出方案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
2
| 期满退出
|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最长不超过10年)[24],在达到投资年限时,应按约定方式退出。
|
3
| 适时退出
| 政府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
4
| 提前退出
| 政府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省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省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省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省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
5
| 延长存续期
| (1)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2)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条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