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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指引丨环保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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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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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4 10: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门税务
标题: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指引丨环保税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5MDU5Mg==&mid=2649110927&idx=2&sn=ba1abb19497bc32a1b12de10fdced7ac&chksm=87e8afa0b09f26b62a9e7e074b90f279f6b6067399d3555ee90c688fef6da94019554cca028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3 20:30
二维码: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要求,我国积极推动税制绿色化改革和转型,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制度,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小编将逐一介绍我国现行税费种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本期介绍的是环境保护税
01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除规模化养殖以外,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02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优惠内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2.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03
三、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定幅度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04
四、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2.《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三条
热点问题解答
问:
什么是环境保护税?
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问:
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否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典型案例
某企业2019年10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铬20千克,总铬的污染当量值为0.04(千克),该企业所在地区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2.8元,计算该企业10月排放第一类水污物总铬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解析
总铬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20÷0.04=500
应纳税额=总铬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500×2.8=1400(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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