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80
  • Tax100会员 28025
查看: 105|回复: 0

[一叶税舟] 税务代理纠纷:未能办理留抵退税的损失由谁承担?

匿名  发表于 2023-4-24 00:2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税务代理纠纷:未能办理留抵退税的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3 20:0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8800&idx=1&sn=02718fdc7d1aac52e6bdbd27331998d9&chksm=8c0a16c6bb7d9fd0bad9b033a8a3fa56f0b697df8303724050ca3025ac26804b2b40b9660c1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税务代理纠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发票未能抵扣未办留抵退税的税款损失由谁承担?
税舟前语:这是一个税务代理纠纷案件中比较有意思的案例,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票面符合增值税抵扣形式的发票不抵扣,在没有留抵退税政策前代理双方相安无事,但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后,围绕这部分税款,委托方要求受托方赔偿,受托方主张没有履约违约责任。撇开案件的结果,从过程来看,涉及诸多的增值税政策问题,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值得品味~
另外,也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代理的低价竞争看来不是一种传说,而是现实,但也应当看到,价格与质量是相对称,这事代理双方应当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确实没有销售,一直零申报的,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可以进行抵扣,并且现行政策取消了抵扣期限,也就是可以无期限进行抵扣。当然,这是需要符合事实和抵扣的相关条件。
也需要指出的是,一旦双方引发纠纷,可能会出现不可控的局面,就如辩护中反映的情况那样,可能就会触发税务机关的检查,是否存在隐匿销售的问题。因此,涉税涉票纠纷是把双刃剑,还是需要谨慎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3民初16467号
原告:武汉凯妮莉雅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唐家湾100号A区5排1号。
法定代表人:丁*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赛微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44层2、3室。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凯妮莉雅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妮莉雅公司)与被告武汉赛微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妮莉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被告赛微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妮莉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赛微思公司向凯妮莉雅公司退还服务费6600元;2.赛微思公司向凯妮莉雅公司赔偿因未尽合同义务给凯妮莉雅公司造成的损失169521.21元;3.本案诉讼费由赛微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日,凯妮莉雅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同月22日,凯妮莉雅公司与赛微思公司签订《慧算账财税代理服务合同》,凯妮莉雅公司将公司的财务业务和涉税业务委托给赛微思公司代理,合同对委托内容、服务周期、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费用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服务内容中约定基本情况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签订后,赛微思公司接受了委托,凯妮莉雅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费用。之后由赛微思公司代理凯妮莉雅公司财务业务和税务业务。赛微思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一般纳税人为凯妮莉雅公司申报税务事项,直到2019年4月才开始按一般纳税人为凯妮莉雅公司申报税务事项。因赛微思公司过错,导致凯妮莉雅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公司业务产生的税款不能按一般纳税人规定进行抵扣,给凯妮莉雅公司造成损失。凯妮莉雅公司认为,凯妮莉雅公司将公司财税事项委托赛微思公司代为办理,并按合同支付了费用。赛微思公司在办理受托事项过程中,因赛微思公司的过错给凯妮莉雅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凯妮莉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赛微思公司辩称,一、赛微思公司不应退还服务费6600元,赛微思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凯妮莉雅公司要求赛微思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凯妮莉雅公司与赛微思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慧算账财税代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赛微思公司在此期间已为凯妮莉雅公司提供了财税服务,履行了义务。凯妮莉雅公司在2019年4月份得知赛微思公司没有按照一般纳税人为其申报,既没有要求赛微思公司退还该年度的服务费,也没有要求和赛微思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在合同到期后,两次和赛微思公司续签合同,说明凯妮莉雅公司对赛微思公司提供的服务是认可的,双方在服务过程中也从未发生过任何经济纠纷,凯妮莉雅公司合同到期后也未向赛微思公司索要过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凯妮莉雅公司要求赛微思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二、凯妮莉雅公司要求赛微思公司赔偿169521.21元损失于法无据。理由如下:1.凯妮莉雅公司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凯妮莉雅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笔退税款已无法领取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凯妮莉雅公司主张赛微思公司赔偿损失缺乏前提基础,亦于法无据;2.从2020年4月开始,赛微思公司每个月都会提醒凯妮莉雅公司进项过多,要求凯妮莉雅公司开票出去,但是凯妮莉雅公司因个人原因一直说没地方可以开票(但实际是有业务产生的,只是走的私人账户,不需要开票),从而导致凯妮莉雅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那些票一直没有进行勾选抵扣,才会产生现在存量留抵退税的纠纷,而且从2018年8月到2021年12月服务期间凯妮莉雅公司从来未向赛微思公司提及过该损失;3.根据第2点,凯妮莉雅公司的税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凯妮莉雅公司一直都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在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都没有开过一张发票,凯妮莉雅公司实际上是有业务产生的,且走的是凯妮莉雅公司私人账户,这一点在赛微思公司与凯妮莉雅公司的聊天记录里可以证明,这也侧面说明了凯妮莉雅公司税务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所以凯妮莉雅公司不会实际申请退税,再次印证没有产生实际损失;4.赛微思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已明确告知过凯妮莉雅公司是否申请退税,凯妮莉雅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并在《关于未申请留抵退税的情况说明》上盖了公司公章交给了黄陂区税务局,理由是本期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现库存处于储备状态,待后期市场价格稳定后售出,预计增量留抵税额将于最近一年内快速消化完,故暂未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凯妮莉雅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5.凯妮莉雅公司就算向武汉市黄陂区税务局申请退税,税务局也不一定会审核通过,而且凯妮莉雅公司至今也未向税务局申请过退税,所以该税款损失并未确定已产生,并且双方在2022年9月26日签订的调解笔录上显示,凯妮莉雅公司认可了未能入账的169521.21元增值税发票尚未产生实质的资金损失,凯妮莉雅公司就尚未产生的实质资金损失要求赛微思公司赔偿于法无据,法院应予以驳回;5.从2021年10月28日至今,凯妮莉雅公司未向赛微思公司提供过退税资料,也没有提示或者要求赛微思公司为其办理退税事宜,逾期不提示,凯妮莉雅公司自己应承担责任;6.2021年出台的退税新政策,是由于新冠疫情导致的经济环境不好出台的,该政策具有偶发性,不可预见性,凯妮莉雅公司不能就不可预见的新政策来苛责赛微思公司。综上,凯妮莉雅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凯妮莉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2日,凯妮莉雅公司与赛微思公司签订《慧算账财税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凯妮莉雅公司委托赛微思公司提供财务代理服务业务、涉税代理服务业务;服务周期为12+1个月,即2018年8月-2019年8月。合同中第五条为服务内容,通过勾选选定:基本情况勾选的为一般纳税人,服务内容勾选的为建账、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填制缴纳税票、国税纳税申报、地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另通过填写的方式填写服务内容“工商年报+汇算清缴”。合同第七条为服务方式及费用,服务方式为凯妮莉雅公司提供记账用原始票据或其他会计资料,赛微思公司在赛微思公司驻地运用慧算账智能财税软件进行代账、报税及其他服务;凯妮莉雅公司需在本协议签订时,向赛微思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6600元。合同第八条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内容:凯妮莉雅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企业财务、税务控制制度;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凯妮莉雅公司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不得要求、建议或授权赛微思公司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4.安排专人负责出纳工作,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收集、保管、整理与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关需要入账、编制税务报表使用的原始单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移交给赛微思公司,并有效登录慧算账企业版APP及时查看赛微思公司推送给凯妮莉雅公司的纳税信息和纳税金额……6.赛微思公司从业人员完全依赖凯妮莉雅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如实谨慎地执行代理服务,凯妮莉雅公司应保证移交给赛微思公司用于完成委托服务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如因凯妮莉雅公司提供的所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而引起的多纳税、少纳税、漏纳税、迟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相关风险、责任和凯妮莉雅公司、赛微思公司各自的损失,凯妮莉雅公司应全部承担……9.凯妮莉雅公司在收到赛微思公司以微信、短信、电话、慧算账企业版APP推送等方式告知的纳税信息及纳税金额后,应及时配合完成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合同还对凯妮莉雅公司的其他责任与义务进行约定。赛微思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凯妮莉雅公司的经营管理特点,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凯妮莉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财务、税务委托服务;2.应当根据凯妮莉雅公司出纳或同等人员移交的记账、纳税所需资料,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确保委托服务质量的服务程序,为凯妮莉雅公司的委托服务工作提供合理保证,以完成受托业务并保证受托服务结果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并将纳税信息和纳税金额以慧算账企业版APP的形式推送与凯妮莉雅公司。合同还对赛微思公司的其他责任和义务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凯妮莉雅公司向赛微思公司支付服务费6600元。
本院认为:凯妮莉雅公司与赛微思公司签订的《慧算账财税代理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一般纳税人系对凯妮莉雅公司基本情况的勾选,并非服务内容,亦非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的委托,且合同约定根据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系凯妮莉雅公司的义务,故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登记申请系凯妮莉雅公司义务,凯妮莉雅公司要求赛微思公司承担未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税务事项导致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赛微思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凯妮莉雅公司要求赛微思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凯妮莉雅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11元,由原告武汉凯妮莉雅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坦
196_168226680449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