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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1 16:44 编辑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的政策将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伙伴们要注意了。首先,我们还是继续为大家介绍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规定,我们接着昨天的节目第五项内容继续带您了解。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并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也就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这三项规定就可以了。
听众朋友们,以上便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的相关规定,您都了解了吗?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您可以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打开微信输入“青海税务”四个字,点击关注即可,在这里您可以了解到最新的税收政策,再次感谢大家的收听,明天同一时间再见!
来源:青海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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