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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税善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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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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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1 22: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善税善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2948&idx=2&sn=7f9b40bbf3dc207d142805378b96c026&chksm=853818f7b24f91e107e5e205929e9ea166c71773db7937288bfec9f28a1de363000706a62e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9 16:30
二维码: -


善税善说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不可以。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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