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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小剧场 | 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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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1 21: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济宁税务
标题: 出口退(免)税小剧场 | 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呢?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yMDE5NQ==&mid=2651506647&idx=4&sn=f47e87e640b9e14d9a0237aef1fef762&chksm=84bd665bb3caef4d153b071536c147c47ac92052706837b824dd6ef47bf202839392e76f84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1 18:31
二维码: -

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明确: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往期链接
(01).出口退(免)税容缺办理措施,具体指什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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