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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420 每日一税】经典:未扣缴个税被追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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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4-21 19: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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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420 每日一税】经典:未扣缴个税被追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分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0 09: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0071&idx=1&sn=0788f06667ef6b85d1b41852a2f99dfc&chksm=883ed72bbf495e3d2f8cc0b07a628be65ba4fd5c9243c1e6651fdcbfb0c3e762d2723dd15cf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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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每日一税】
经典:未扣缴个税被追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分析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8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4月17日,有同学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能否对迁址前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M公司是由王老、王老夫人和王老五【系王老夫妇的儿子】共同投资1000万元,于2010年1月在A省Z市设立,分别占股60%、5%、35%。2019年1月,M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10000万元,仅扣缴王老五股息个税700万元。
  2020年1月,M公司由A省Z市迁址B省G市。
  2025年3月,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B省G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未扣缴王老夫妇个税1300万元,做以下决定:
  1.对M公司处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2倍罚款。
  2.向王老夫妇追缴个税13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问:税务机关对M公司罚款,向王老夫妇追缴个人所得税如否合理?
  解析:该案征纳双方具有重大争议。
  一、税务关机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鉴于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导致王老夫妇少缴个人所得税1300万元。依法对M公司处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2倍罚款;向王老夫妇追缴个税13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违法事实及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如下:
  1.违法事实
  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10000万元,扣缴王老五股息个税700万元,不扣缴王老夫妇个税1300万元。显然,M公司不是业务不熟悉所致,而是故意不扣缴。
   2.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对故意不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处2倍罚款
  M公司2019年1月故意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对M公司处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2倍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依法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2019年1月,M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10000万元,未对王老夫妇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王老夫妇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M公司观点
  M公司认为,B省G市税务局不应对该公司处罚款,也不应向王老夫妇追缴其应扣未扣个税1300万元,更不能加收滞纳金。其理由如下:
  1.B省G市税务局不具有税收管辖权。
  M公司是020年1月由A省Z市迁址B省G市的,2019年的主管税务机关为A省Z市税务机关,B省G市税务局对M公司2019年的纳税行为不具有税收管辖权。
  2.扣缴义务人因计算失误超过5年依法应不予追缴。
  M公司2019年1月分配利润未扣缴王老夫妇个税1300万元,因工作失误已经超过5年,税务机关应不予追缴税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每日一税认为,B省G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争议。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迁入辖区前的涉税行为具有税收管辖权,其任何阶段的纳税义务,只要在追征期之内,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历史税务问题进行处理。
  B省G市税务局税务机关向王老夫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也执法有据。理由如下:
  其一,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王老夫妇取得股息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M公司未扣缴个人税款1300万元,王老夫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其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细心的老师会问,《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未缴个税超5年仍被税务机关追缴》(已链接,点击可查阅)一文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对孙某2016年7月至12月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4,000.00元不予加收滞纳金,为什么本案应加收滞纳金呢?
  每日一税提醒大家:孙某案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适用《个人所得法(2011年版)》,而《个人所得法(2011年版)》没有规定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因此,孙某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只追缴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而王老夫妇案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个人所得法(2018年版)》,《个人所得法(2018年版)》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应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王老夫妇少缴个税1300万元,自滞纳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三,王老夫妇案并非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扣缴个税。
  2019年1月,M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10000万元,扣缴王老五股息个税700万元,未对王老夫妇扣缴个税1300万元,无法表明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不属于因计算错误等失误超过5年不予追缴税款的情形。
  本案税务机关仅对王老夫妇追缴个税130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没有罚款,可见税务机关非常体谅纳税人了。
  再次提醒:若税务机关对王老夫妇下达追缴税款通知书后仍拒不缴纳,可能麻烦就大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偷税,处少缴税款1300万元0.5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老师,您以为呢?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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