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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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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海税务
标题: 8612366近期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ODE4MTI3NA==&mid=2247519131&idx=2&sn=24d5a0ab190aaf4281c7983040792a04&chksm=cffdcceef88a45f8282fd100b0f67441e1b945be3ccac910f98ab29c96b0c8e7cc16a45fb1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9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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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5.财务报表能补申报吗?

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财务报表补申报。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选择对应的报表进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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