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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秒懂 | 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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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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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1 18: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元税务
标题: 政策秒懂 | 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jAzMDg0NQ==&mid=2247537305&idx=5&sn=c62ff2d19dfec5fc855edc25299ba4c0&chksm=fd18038bca6f8a9d9895305db3245fcf1438ce0eae9a39ee721cb982f6bd93e7be19ed032a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1 17:38
二维码: -
Q&A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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