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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宁波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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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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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 16: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波税务
标题: 关于2022年度宁波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AyNTIzNg==&mid=2650701457&idx=1&sn=a272a20714d0f73358802b78f2c58603&chksm=83808baab4f702bc7634102c99259185ff754c8de1d5e3c98635e4513aad87d536a2b6dc88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6 10:00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积极拓宽“非接触式”办税形式,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电子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功能进行升级完善。为帮助您了解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规范申报操作、重点热点政策、优化服务举措和管理方式要求等,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关于我们

一、汇算清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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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宁波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于我们

二、汇算清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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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您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关于我们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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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访问地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办理企业所得税年报网上申报业务;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服务区,进入电子税务局申报。
为节省宝贵时间,建议您采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
关于我们

四、汇算清缴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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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外省市总机构在宁波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留存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留存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其他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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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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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采用何种方式申报,为了避免您不必要的麻烦,请您务必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查验四季度预缴申报
如果您未进行2022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首先完成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否则,您的年度申报将无法完成。
(二)核对本企业有关基础信息
如果您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等企业信息发生变化,与原税务登记的信息不再一致,请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三)事先申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先报送财务报表。请您务必提前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模块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您没有相应的年度财务报表申报记录,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系统会提示没有进行年度财务报表申报。
(四)熟悉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主要变化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为了您能顺利完成年报填写,建议您仔细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详见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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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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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完成上述四项准备工作,可以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网上申报。

(一)网上申报
1
企业所得税年报(A类)申报步骤:
具体请查阅《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4)。
01
开通登录电子税务局
02
使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
03
在线填写表单并申报
04
使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为了保证风险扫描的准确性,请您务必提前1小时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05
申报结果查询及打印
06
缴款查询
2
企业所得税年报(B类)申报步骤:
具体请查阅《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5)。
01
开通登录电子税务局
02
使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
03
在线填写表单并申报
04
申报结果查询及打印
05
缴款查询
3
企业所得税年报(分支机构)申报步骤:
具体请查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1版)操作手册》(详见附件6)。
01
开通登录电子税务局
02
使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1版)】”功能
03
在线填写表单并申报
04
申报结果查询及打印
05
缴款查询
(二)风险提示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具体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详见附件7)
1
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A类)申报时,选择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您,为了保证风险扫描的准确性,请您务必提前申报年度财务报表;
2
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您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
您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更正申报
如果您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成功后,发现部分数据需要调整,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更正(修改)申报。
1
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功能进行申报。
2
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
(四)申请退税
若存在多缴税款,系统会提示“您有下列多缴税款,选择‘申请退税’并点击‘确定’后,可自动转入退税申请业务。”按流程点击按钮后,系统自动跳转至退抵税流程页面。请您及时办理退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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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示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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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多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等,请您在申报享受前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若您将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该政策,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尽早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自评信息,及时取得登记编号(左数第11位为0)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相关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相关纳税人请根据自身情况注意择优选择计算方式。
(三)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若您是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装备企业、集成电路材料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向您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若您是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清单。
若您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选项“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资产损失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企业重组业务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六)资产(股权)划转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八)申报易错事项提示
1
为了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升纳税人填报体验,电子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自动识别,自动计算并显示享受优惠金额,同时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再显示其免于填报的6张表单,分别是《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
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基础信息表101(纳税企业申报企业类型)、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数据是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中直接提取的,属性为不可修改,如果您发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来修改您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影响您享受税收优惠。
3
附表A106000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数据已自动计算显示在您的年报表单中,该数据属性为不可修改。如对数据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税源管理人员。
4
录入申报过程中,请先录入附表,最后主表。
5
增加退抵税提示功能,若存在多缴税款,系统会提示“您有下列多缴税款,选择’申请退税’并点击’确定’后,可自动转入退税申请业务。”按流程点击按钮后,系统自动跳转至退抵税流程页面。
(九)涉税事项咨询提示
如果您在申报过程中需要业务或技术咨询,请拨打12366或向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更多常见问题,请参考附件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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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E END

来源:企业所得税处、北仑税务
一审:蔡滨羽 二审:马哲
三审:林哲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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