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40
  • Tax100会员 33199
查看: 219|回复: 0

常州市个人房产交易办税指南(三) | 个人赠与房屋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3-4-18 11: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常州市个人房产交易办税指南(三) | 个人赠与房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87256&idx=1&sn=3229aff5d62488899707c6e1dce9d44d&chksm=889a3d0fbfedb419c07d837af84b13d36de67bbdbd94508b195e4680f2e05c5742e23940bf7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3 16:31
二维码: -




个人赠与房屋


备注:
1.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申报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计税价格争议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2.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对受赠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赠与方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4.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或者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直系亲属关系、抚养赡养、继承及受遗赠等证明,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公安机关证明、公证书等可以说明赠与双方关系的均可。
来源:常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206_168178863330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