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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学好《保密法》,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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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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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 11: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昌税务
标题: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学好《保密法》,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Y2NjI2OQ==&mid=2247497220&idx=3&sn=c802d5fd3c96332a1fb5641f04dba441&chksm=973e12f6a0499be061d1dfe1350b820938cff11b3cc89b33b8ac5d8e3782a9070a7e034020c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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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奋斗新征程
保守秘密靠大家

2023年4月15日,是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保密法》小知识

什么是《保密法》?
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包括哪些范围?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不准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三、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资料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在非保密计算机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五、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八、不准在手机等智能设备和微信等移动互联网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来源:中国普法 甘肃省税务局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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