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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某公司“税负率偏低”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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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 10: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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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某公司“税负率偏低”被核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7 22:1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4014&idx=1&sn=30f99af82d2bb5d93b36d1491c44aa5c&chksm=fb40549ccc37dd8a28c20b6fb5a32bc7890d3af2e522e2b6fc14d5c1c871108cf5c44af3dd0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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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韩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MA38UFK015)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2023年16号送达公告
江西韩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MA38UFK0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3〕3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21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00号1901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2〕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2〕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2022〕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4 月 11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023〕38号

江西韩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MA38UFK015)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圳庄山村122号302室)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8月31日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在检查期间未能提供账本。经外调取证,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按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

你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49,351,107.9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33,777.70元,已申报缴纳246,106.65元,少申报缴纳987,671.05元。

2.印花税

你公司2020年书立销售合同55,151,107.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13号)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5,151,107.93*0.03%/2=8,272.7元 ,已申报缴纳7,402.7元,少申报缴纳87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缴纳 2020年少缴的印花税870元,并对你公司以上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你公司限期缴纳2020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87,671.0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稽罚〔2023〕21号
江西韩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MA38UFK015)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圳庄山村122号302室 )2019年09月12 日至2021年08月31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在检查期间未能提供账本。经外调取证,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按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
你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49,351,107.9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33,777.70元,已申报缴纳246,106.65元,少申报缴纳987,671.05元。
2.印花税

你公司2020年书立销售合同55,151,107.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第13号)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5,151,107.93*0.03%/2=8,272.7元 ,已申报缴纳7,402.7元,少申报缴纳87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销售合同、发票开票明细(金三系统打印)、税收完税证明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公司2022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70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3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5.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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