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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这几个风险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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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4-18 10: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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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退税这几个风险要注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5 08: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5451&idx=1&sn=9ed6851acea339a82d8eb2d4b4fb8ceb&chksm=f2c7aa23c5b02335ba5a2b43db47f2c6dd510649dc70750f0477c490feb8f2851ad7723e4049#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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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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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出口激增期,税务处理越要细
2023年04月14日版次:07 作者:唐帅琦 戴博伟 何健华 融亦
深圳海关最新数据显示,深圳新能源汽车出口大幅增长,今年前两月,深圳关区新能源汽车出口超36亿元,同比增长约23倍,带动上下游供应链“出海”。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越是出口激增期,税务处理越要细。
外需收缩之下,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出口在2022年逆势增长,与锂电池和光伏一起成为外贸出口的新引擎,并在今年继续保持着强劲势头。深圳海关最新数据显示,深圳新能源汽车出口大幅增长,今年前两月,深圳关区新能源汽车出口超36亿元,同比增长约23倍,带动上下游供应链“出海”。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发展出口业务,既要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动能,也要注意税收政策细节规定,及时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
未区分“自产”与“视同自产”
近期,由于国外新能源汽车电池市场需求暴涨,不少新能源汽车电池出口企业在短期内产能供应不足,于是通过国内采购来补充出口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未能准确区分“自产”与“视同自产”,导致出口退税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今年初,A公司与国外客户签下一批大额采购订单。由于出口订单量增长极快,A公司自身生产能力不足,在客户要求交货期限内,无法足量产出。于是,A公司从母公司购入一批价值约1000万元的相同型号电池,并将电池出口销售给客户。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A公司未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全部按照自产货物进行了申报。
税务人员在审核出口退(免)税数据时发现,A公司出口退税额激增,出口销售规模与产能不匹配。经核实外购货物的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税务人员认为,该项外购货物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但企业财务人员未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经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正确填报业务类型代码,A公司成功申报并享受了出口退税约130万元。
◎分析及提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未准确申报“视同自产”业务类型,按照税法规定,其本次出口的外购货物,将按照免税申报进行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税费成本将大幅提高。生产型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将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进行区分。如非自产货物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前,应提前咨询税务人员,并根据要求提供资料,避免因错误申报而导致出口货物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办法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损失。
风险点二:
出口环节附加税费计算错误
出口退(免)税,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此前接触得不多,属于比较“新”的业务。实务中,一些生产型新能源汽车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相关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附加税费计算错误,引发后续风险。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零配件和整车生产出口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风险分析中通过报表勾稽关系比对,发现B公司存在未将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造成少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通过税务机关的风险提醒,纳税人自查了出口业务发生以来的增值税免抵税额情况,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共计80余万元。
◎分析及提醒◎
对很多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出口退税业务还比较“新”,以前接触得不多。在具体业务办理时,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往往容易忽略附加税费的相关政策,想当然地认为,免抵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在出口环节也能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换句话说,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
新能源汽车出口热潮,给企业带来了一波新机遇。建议相关财务人员,关注各税种间的逻辑勾稽关系,准确理解政策,把握好征免界限,防范“连环式”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三:
未及时办理经营模式变更
个别新能源汽车企业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增长,现有厂区已经无法满足生产需要,于是选择将生产场地整体外迁,公司原有经营模式由生产型转为贸易型。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企业经营模式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典型案例◎
C公司是一家蓄电池生产企业,其注册地在深圳甲工业园区。2022年,因甲园区进行翻新改造,再加上C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长,现有厂区已经无法满足其生产需要。于是,C公司将生产部分整体迁往惠州市,并在当地注册成立新公司,只在甲园区保留办公场所,并将原公司类型变更为贸易型。由于忙于搬迁事宜,C公司未及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税务人员在进行日常征管中发现,C公司已由生产型变更为贸易型。经税务机关辅导,该公司在发生新的出口业务前,及时办理了变更申请,避免了不及时变更退(免)税办法可能带来的损失。
◎分析及提醒◎
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建议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营模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并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变更前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业务激增期,也是合规能力考验期
2023年04月14日版次:07 作者:融亦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出口业务的爆发式增长,考验着新能源汽车企业税务合规能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出口业务的高速增多,新能源汽车企业出口退税业务量呈现短期内大幅增多的特点。与之相对的,是一些新能源汽车企业财税人员配备不足、办税人员对出口退税业务不熟悉、业财税一体化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这导致这些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税务合规能力无法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近期,记者实地走访了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了解到该公司2021年向境外出口了一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因客户拖欠部分货款,该公司无法在2022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完成收汇,但公司在2021年已对该批未收汇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由于对外汇管理业务不熟悉,对出口退(免)税政策了解不深入,公司未按规定对逾期未收汇的出口货物进行规范处理,存在错误申报的风险。
后来,经过税务人员辅导,该公司以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在完成收汇后,该公司及时填报了《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提供举证资料,重新申报并获取出口退税款26万元。尽管总体来看没有面临税款损失,但该公司负责人坦言,如果能在事前就强化出口退税业务的政策学习,掌握政策适用具体要求,过程中的“麻烦”完全可以避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2023年,是新能源汽车出口的重要窗口期。有鉴于此,专业人士提醒新能源汽车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要抓住发展机遇,强化税务内控机制建设,持续强化税法遵从意识和遵从能力,不断提升税务能力,在出海之路上驶得更快更稳。特别是在日常管理中,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注意定期对备案单证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单证的具体内容符合规范。确实无法补充获取单证的,应取得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如果连其他资料都无法取得,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不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及时更正申报,避免产生后续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等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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