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转让或租赁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变得多样化,有时候有模棱两可的不适感。涉及土地的就是一个典型。
1.对于单纯的土地使用权销售来说,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案》(财税〔2016〕36号发布)的注释,属于无形资产。
单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征收率3%。免征增值税的:(1)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如返耕还林)。(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如国土出让,有出让金)。(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如政府依法收回)。
2.对于单纯的土地出租来说,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进一步解释,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增值税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即征收率5%。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权并不发生转让,但实际上又是土地承租在适用土地,所以有点绕口,当然也应该是因为不好理解,才又专门进行规定性解释。免征增值税的:(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对于房土联合来说,随同建筑物或构建物一起转让的,俗称地随房走,也就合并为不动产销售;同样,出租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