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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讯每周晓 | 第二十九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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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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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 09: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税讯每周晓 | 第二十九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75619&idx=1&sn=2b9ef11c3346b43f641ef5328ae6babd&chksm=fe283a68c95fb37e458895110d4e4eb98e91a18de6dd1cf35593ee806c0f482be6b66d04b7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4 17:16
二维码: -

税讯
每周晓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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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讯每周晓
为纳税人解决日常生活经营中的
各种税务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


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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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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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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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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