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2074
Tax100会员
3254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税收刊物
›
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税收治理——基于第三方支付与数字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96
|
回复:
0
[税务研究]
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税收治理——基于第三方支付与数字货币比较视角
[复制链接]
李威03
李威03
当前离线
积分
36336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36336
发消息
2023-4-14 16: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税收治理——基于第三方支付与数字货币比较视角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3 08:4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503047&idx=1&sn=2658cd8e5b03347b6c68ba7e4dd5b570&chksm=fe2bbae3c95c33f5caf1e0783e2599b746465583a8cd160939d02f0a8c614ed06a15e1a1d2b1#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作者:
李梦娟(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蔡 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李艳红(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
央行数字货币(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研发的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国家层面的加密货币,央行数字货币本质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保并签名发行的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央行数字货币定位为对流通中现金(M0)的替代,体现着以国家信用为货币支付方式变革背书的演变新形态。
回顾人类历史上的货币演进,从最初的以物易物到实物货币,再到金属货币的普及,最后到纯信用货币——纸币的出现和广泛采用,货币形式的演进过程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变迁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深刻反映了支付方式变革对经济社会运行的方式、效率、质量带来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人们要求支付方式更便捷、更安全,数字支付方式的产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在局部社区或市场内得到认可,但由于其没有国家信用背书,且存在币值不稳定、数量有限等问题,无法作为主流货币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的用户资金往来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使用中可能存在安全性、合法性隐患。如何保障支付的技术安全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数字支付演变的重要因素。我国央行数字货币是由国家信用背书的可靠数字支付手段。我国试点应用的央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不预设技术路线,支付方式更安全、更高效。央行数字货币既是货币形式的历史性变革,也是我国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作出的积极回应。央行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运营、监管的,可对交易过程中的业务活动、交易数据、资金往来信息进行全程监控,为防范反洗钱、偷逃税、金融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央行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运行机制对比分析
央行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运行机制上具有根本性差异。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支付中介,只能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不能脱离传统的银行间结算体系。而央行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存在形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传统的银行结算体系而存在。
(一)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机制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的交易支持平台,是一种网络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传统的银行账户体系依赖程度较高,属于“账户紧耦合+中心化”的运营模式,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交易双方对银行账户具有很高的依赖程度,不能脱离银行账户而独立运行。例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接入中央银行的银行间支付结算体系,才能实现转账与清算的功能。第三方支付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关系,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交易各方的特殊地位,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互信,实现了对个人、企业与银行间直接收付款业务模式的替代,降低了企业、个人与银行的业务往来成本。
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买方选购商品后,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账户;第二步,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账,提醒发货;第三步,买方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货款转移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机制如图1(略)所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向中央银行支付100%的备付金后,通过网联(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实现与商业银行的互联互通。备付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的客户支付的交易资金,该备付金需要完全存管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中,受中央银行监管。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充值或提现的行为会对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资金流产生影响。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充值时,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增加;相应地,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减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也减少。反之,用户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余额减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减少,最终导致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增加。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改变支付用户在整个银行系统中的资金关系,只是作为一个支付中介存在,并且延长了支付的链条关系。
(二)央行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
央行数字货币采用的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当央行采用数字货币时,并非央行直接向用户发行数字货币,而是把数字货币兑换给商业银行或商业机构等中间载体,再由这些中间载体将数字货币兑换给用户。这种模式不仅能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优势,还能有效降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中出现的风险和阻力。
央行数字货币采用“账户松耦合+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即用户使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支付时不需要银行账户支持即可完成价值转移,也即央行数字货币脱离传统银行账户实现价值转移,对银行账户体系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央行数字货币虽被定位为对M0的替代,但央行仍具有中心地位,且所实行的中心化管理模式有助于央行对数字货币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和监督。用户在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支付过程中涉及的用户、交易数据、资金转移等信息仅对央行开放,其余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取开放权限,从而可以实现可控匿名。
央行数字货币基于商业银行全额缴纳准备金发行,具有无限法偿性。当用户充值数字货币时,即增加数字钱包中的余额,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会相应减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也相应减少。当用户提取数字货币时,将减少数字货币的持有,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会相应增加,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也相应增加。数字货币的充值和提现也需要绑定传统银行账户共同完成。央行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如图2(略)所示。商业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引入数字钱包,实现一个账户下同时管理传统货币和数字货币的可能。用户在开立数字钱包后,支付双方即便没有网络,两个移动端相接触也能完成数字货币转账,线上、线下交易不受网络条件的限制。用户用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不需要借助于其他平台或者中介,交易双方可以直接完成资金支付。从这一点看,央行数字货币比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更为便捷,因不需要第三方的信用担保而由中央银行作为交易监管方,交易亦更为安全。
二、央行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使用风险对比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存在诸多隐性风险
第三方支付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与商业银行账户的组合,实现了对狭义货币(M1)或广义货币(M2)的电子化。第三方支付目前已经涵盖了个人线上消费类交易、线下消费类交易、金融类交易等多种交易场景,交易规模巨大,但存在以下几点缺陷。一是第三方支付无法满足使用者对纸币匿名使用的要求,也无法满足现金支付的“点对点”要求。二是第三方支付使得用户存在资金损失和合规成本增加风险。由于电子交易规模巨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账户缺乏统一监管的透明度,用户放在第三方平台的资金难以被央行监管,因缺少国家信用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旦破产,用户就会面临资金无法兑换的潜在风险。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得支付链条拉长、交易费用增加、推广标准不统一、监管难度加大,也给用户带来经营与合规成本不断增加的风险。三是第三方支付存在用户信息被篡改泄露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满足不同用户规模的需要分化出直连和聚合两种商户服务模式。直连模式是商户直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即可完成支付业务,常见应用于大型连锁商户和小型商户;聚合模式是商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连接是间接的,需要聚合支付服务商提供各种可选择的支付产品以满足不同商户的支付需求,常见于中小型商户的支付模式。其中,聚合模式下部分服务商不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加上采用的底层技术限制和缺少中央银行监管机构的嵌入,用户的交易数据、资金信息、经营数据存在被攻击、泄露和被篡改的隐性风险。
(二)央行数字货币有利于加强风险监管
央行数字货币的账户体系表现为“数字钱包+银行账户”的组合形式。消费者和商家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与收款行为,之后可将数字钱包中的数字货币与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充值或提现,数字钱包账户和传统货币账户均受商业银行账户系统的管理。数字钱包可完成货币的支付、提现、充值,可理解为商业银行账户体系下的个人资金保管箱。央行数字货币支付体系可以在中央银行的监管下,通过与大型连锁商户和中小型商户的直接连接,形成与银行系统之间的清算。交易商户的交易资金不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减少了交易环节因交易平台破产无法兑换的风险。央行数字货币背后有国家信用的背书,也不存在用户资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所有商户的支付都由央行数字货币支付实现,也不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篡改用户信息的可能性。由于减少了中间第三方平台环节,商户交易流程缩短,交易费用降低。总体而言,央行数字货币的使用削弱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的把控力,能够减少支付环节潜在的金融风险,有利于提高中央银行和税务部门对资金流向、交易信息、税源信息等的全时空、全流程监控。央行数字货币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交易及监管差异如图3(略)所示。
三、央行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税收治理对比分析
数字经济的发展降低了生产要素的空间聚集度,税源更加分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加深。我国进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强化多部门协同共治,建立起各税费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对税源进行数字化、智慧化、精准化监管,就是要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税务部门和数字经济活动主体之间涉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试点应用使得中央银行在交易信息确认、交易数据保护、交易数据分析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打破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相关交易信息的垄断。建立中央银行和税务部门有关数字经济交易和资金数据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金融大数据和电子发票数据信息自动比对,能够有效缓解税务机关面临的难以准确获得数字经济税源信息的难题。
(一)第三方支付带来的税收治理问题
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发展推动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有助于建立数字经济交易双方结算互信机制,由于其交易架构、技术基础、运行机制、竞争关系等影响因素,使数字经济的税源更为碎片化,衍生出交易地点、交易资金流、票据与合同等数据不匹配等众多问题,加剧了数字经济交易主体和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不对称,产生了税源监管难等税收治理难题。
1.第三方支付导致纳税地点不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户通过互联网销售服务或商品,存在两种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互联网商业用户存在没有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且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依赖网络服务器、异地登录等技术,应税行为发生地的判定标准难以统一。若将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应税行为发生地,又存在互联网ID地址易被篡改问题,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中商户的机构所在地与应税行为发生地经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行为发生地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地点,直接影响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和税收公平原则。第三方支付大多通过移动客户端进行支付结算,支付活动具有碎片化、高频性特征,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的海量交易信息与监管机构掌握的交易信息并不能实现完全互联互通。有限的监管资源和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增加了通过交易资金变动追溯应税行为发生地的难度。同时,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复杂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金融企业的业务融合性也增加了纳税地点判定的难度。
2.第三方支付加剧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一是电子商务个体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脱离税收监管。我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该法对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并未落实完善,使部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因未办理税务登记脱离税收监管,直接造成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流失。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未能实现与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电子商务个体经营者往往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凭证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虽有准确的交易资金流、交易物流等信息却无法实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也无法对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等重要的税源信息提供数据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不能履行对电子商务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代扣代缴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故意隐蔽篡改交易信息的可能性,这都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个体从业者进行税收监管的难度。随着线上销售、微商、网络直播的普及,电子商务个体从业者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收入的税收规避和税收流失问题越发严重。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增值服务引发复杂性税收监管难题。一是增值服务收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重要收入来源。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已有的合作商家资源,依托庞大用户群体的使用黏性,借助支付业务与多行业、多领域存在交叉融合的可能性,开发出多种服务消费者和商家的增值业务。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交易中汇聚的海量数据资源,开展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为商家精准投放广告、捕获市场商机提供决策支持,并由数据创造商业价值。又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保险公司、基金机构、保理公司等的各项业务推出针对不同消费者群体的线上金融产品,赚取交易分成。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其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提供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支持,协助收取技术服务费。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展增值服务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范围越来越广,使得增值服务收入成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增值服务,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理念、消费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各种经营业态、商业模式提供支付服务,支付行为逐渐与金融服务、代理服务、生活服务等增值服务产生深度融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庞大使用群体和参与的众多应用场景,深度参与多行业、多领域的价值创造和利润分配过程。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共享经济、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的融合产生的利益分配关系确定、商业利益的计量、利润分配和转移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认定、应税行为和适用税率判定等涉税监管和税收风险问题更加复杂,成为影响税收征管和税收公平的重要难题,对税收监管提出重大挑战。
(二)央行数字货币助力解决税收治理难题
在整个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条件下,央行数字货币替代第三方支付方式,有助于从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共享、金融与税务协同共治等多层面化解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难题,减少税收流失,提升税收治理的精准性。
1.央行数字货币支付能确认真实交易信息实现税收信息共享。一是央行数字货币能够实现对交易信息的确认。央行数字货币的最重要特征是可控匿名。尽管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匿名的,但中央银行对所有使用央行数字货币的交易都进行金融监管,支付权利最终也受到央行的直接约束。当个人或个体经营者线上或线下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收到小额、零星支付的央行数字货币时,销售方收到央行数字货币作为收入确认,中央银行在后台可实现对整个交易过程及资金流进行追踪。央行数字货币完成的是点对点的支付,央行可对交易双方的用户信息、交易数据、数字货币转移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依赖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央行数字货币中的应用,即使没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销售方,只要完成交易收到央行数字货币,销售方作为新的数字货币所有者其商户信息和交易行为发生地也将一并确认且不会被篡改。这种监管技术破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难以确认市场主体真实交易发生地的难题。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可将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与税务部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水平。二是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配合能解决税收监管难题。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有智能卡、智能手机、人脸识别、指纹、虹膜扫描或其他方式等多种使用方式,需要在标准制定、法律许可、功能优化、大数据分析方面进行完善,以提高在复杂应用场景中对多主体、跨时空、跨领域的经济活动的监管能力。虽然数字货币使用加密方式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但若是存在虚假信息、数据共享等问题,也会使数字货币产生一定的监管风险。如何准确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何权衡用户使用数字货币的隐私保护与提升信息共享度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大数据分析和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也需要税务部门在应税行为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收管辖权确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2.央行数字货币能从源头遏制电子商务和零售业务的税收流失。一是央行数字货币能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流失。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和零售业务的税收治理依赖于税务登记和个人经营者的自行申报。央行数字货币用于电子商务和零售业务支付中,中央银行对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转移过程、所有者变动情况的清晰记录,生成数字货币版本的电子凭证、电子账簿,可与商户提交给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比对,使得小额零星支付的税收流失从源头得到遏制。由于央行数字货币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纸质现金的替代,可以实现整个社会无纸质现金化,减少洗钱等利用纸质现金交易的地下经济活动,这对于洗钱、逃税、避税等行为也能起到源头遏制作用。二是央行数字货币应用可以减少税源和税收背离现象。央行数字货币的数字钱包可与纳税人识别号完成对接,数字钱包可以集合纳税人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信用记录等多种功能,提升纳税人纳税意识和信用水平,摆脱过去对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的依赖,实现数字货币支付与税收征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央行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水平,强化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力度,减少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源与税收相背离产生的税收不公平现象。三是央行数字货币可以破除数字经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入的税收规避问题。电子商务模式下,经营活动主体利用线上销售、微商、网络直播等多种形式获得收入,采用隐匿收入或者转换收入形式、延长支付链条等多种手段,故意造成交易行为的复杂化来规避税收征管以降低税收负担。央行数字货币通过点对点的支付,支付过程可追溯不可篡改,不管交易过程怎么复杂,但数字货币支付过程清晰可见,收入确认有据可查。因此,纳税行为的实质判断、税收要素认定等存在的涉税信息不对称等税收征管问题都能化解。通过完善央行数字货币支付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数字货币能更好助力解决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多样化背景下涉税信息不对称的税收监管难题。
3.央行数字货币能为创新税收协同共治提供新路径。一是央行数字货币运行过程可以深化对经济数据的分析,有助于强化对新业态业务实质的判断,为税收监管提供新的分析路径。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支持下,央行数字货币融入金融服务、代理服务、生活服务等增值服务交易过程,整个过程会产生海量的不可篡改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判断分析这些增值业务的经济实质;央行数字货币嵌入交易过程也能实现对利润分配和利润转移的追踪。央行数字货币对数字经济交易过程的嵌入,可以为税务部门确定应税交易行为实质、确定适用税率、进行税源监管和风险识别提供一种新的可追溯的分析路径。二是中央银行和税务部门深度合作可实现对数字经济的协同治理。央行数字货币参与经济运行过程有助于实现对交易主体、支付流程、价值转移的过程监督和追踪。但是这种交易的内容是否真实,或者说看似合理、完整的资金转移过程是否具有真实交易目的,是否具有税收规避的行为动机,还需要中央银行与税务部门进行深度合作,从技术层、业务层分析交易的内部结构,鉴别交易实质与资金流转、税款缴纳之间的契合性。由于业务交易是否真实需要对交易数据信息进行一定的逻辑分析判断,不能单纯依赖技术手段,而是需要金融反洗钱监管、税务稽查、网络安全等多方监管机构协同配合。央行数字货币在数字经济中的广泛应用,有助于建立起可追溯不可篡改的数据证据链,为税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深度合作实现税收协同治理提供了可能。
4.央行数字货币能大大提升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市场上存在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多个电子支付钱包,由于存在商业竞争行为,多家支付平台在利润分配、关联交易、推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数据。央行数字货币由于是法定数字货币,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时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支付不需要第三方平台中介,涉及的中间环节少,数字货币技术服务标准一致。央行数字货币使用过程不会因商业竞争形成关联交易和多环节利润分配造成的税收失衡问题。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和税收征管数字化智慧化相适应,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确性,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从更深意义上讲,税收治理是税收管理的内涵拓展,是一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治理生态、制度集簇和治理秩序,包含着多主体的协同治理要求。
5.央行数字货币能推动税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给纳税人认定、纳税地点确定、税基确定、税率适用等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数字经济造成税收征管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务部门难以获得纳税人准确的涉税信息。第三方支付为数字经济交易多方提供利益分配便利,也为纳税人规避税收监管提供了多种可能,加剧了数字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困难。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应用以及对其他数字支付方式的替代,中央银行和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制度完善,可以为税务部门对数字经济的税源监管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建立央行数字货币支付信息与电子发票信息的大数据比对机制,实现金融大数据和税收大数据融合,建立金融与税收协同的智能化税收征管平台,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税务部门难以获取数字经济税源信息的难题。随着数据要素作为生产要素介入生产分配过程,数字经济相关的收入确认、税基确定、税源监管将更为复杂。经济数字化和政府数字化已经成为历史必然,央行数字货币因其具有天然优势可以加快立法推广使用。我国可以央行数字货币推广应用为基础,探索建立以交易资金数字流和发票信息流为税源管理重点工作的税收治理新路径。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4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李梦娟,蔡昌,李艳红.数字货币的运行机制与税收治理:基于第三方支付与数字货币比较视角[J].税务研究,2023(4):79-86.
-END-
●
元宇宙在税务领域应用的实践与思考
●
更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
税费征管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考
●
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 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
强化新时代税收治理理念 引领税收现代化实践
●
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思考与实践途径
●
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国际经验与启示
●
浅析海外仓新业态中的税收管理与服务
●
韩国税收征管数字化的主要做法、效应评价及启示
●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与财税政策宏观调控体系完善——以保市场主体和促居民消费为稳经济重点方向
●
多元目标下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
多目标决策下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选择及实施路径分析
●
论数据要素的分层课税机制
●
数据要素影响税制体系的机理、表现和应对
●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启事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投稿~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山西
人社政策
浙江
2020税务高考
成功参与Tax100发起的2020税务高考活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