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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某会计师事务所虚开发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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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4 14: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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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某会计师事务所虚开发票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3 08: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621&idx=3&sn=878d6a16a2a92e2069f6b73284ad72f1&chksm=fa853fe5cdf2b6f39dd5360c2ea9a13af3e2367f0d6e14f766d5599969da91c0ed05fb4e2e7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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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4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税稽四罚﹝2022﹞6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1
处罚内容 罚款962945.89元
罚款金额(万元) 96.29458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一)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者足额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已补扣202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1,925,891.77元,对其前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额1,925,891.77元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62,945.8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MB15939956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MB15939956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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