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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账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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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4-14 12: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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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浦税务
标题:
【收藏】长三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新旧对比之账证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MwMjU1OQ==&mid=2247511969&idx=3&sn=da5121d2804af706c4cdc5ce36745b04&chksm=f998dfd1ceef56c73b1aad559c321559c36af88b22f95eda47190380bc71baba8ee2cf90619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4 11:22
二维码:
-
账证篇
第二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与《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第5号公告)的对比来啦!这次我们来对比一下账证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变化以及“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01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018年第5号
1.三年内首次发生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02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2018年第5号
1. 三年内首次发生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
2. 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但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03
税收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018年第5号
1.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逾期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影响税收征管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影响税收征管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符合条件的,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04
税收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2018年第5号
1. 限期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 逾期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丢失、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05
税收违法行为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2018年第5号
1.不满十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十份以上不满一百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一百份以上不满五百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五百份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2年第5号
1.涉案完税凭证不满25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完税凭证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案完税凭证超过100份,或者涉案税额合计超过十万元的,或者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不适用“首违不罚”。
06
税收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2018年第5号
无
2022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07
税收违法行为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2018年第5号
无
2022年第5号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适用情形
该事项适用“首违不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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