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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罕见!一家走逃的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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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4 12: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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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罕见!一家走逃的房地产公司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3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9377&idx=1&sn=1cffd32ecebacea11bf2e92342811afd&chksm=974400d3a03389c5a3dfc567e706a0729bd752aa06567d7a49e7d6f2be5bf64de47e5d1232e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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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2023〕41号
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3298):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开发房地产项目“**花园”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查,你公司 2007 年至 2009年开发“’花园”项目并销售完毕,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南山区税务局通知清算仍未进行项目清算,并且走逃失联,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34,703,477.32元。
2.经查,你公司 2007年至2009年销售“花园”项目,未按规定由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预缴士地增值税。并且走逃失联,造成少缴印花税277,419.00元、企业所得税16,765,859.99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784,202.28元。你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经通知清算拒不清算;你公司销售房地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并且走逃失联;造成少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07 年少缴的印花税269044.40元(其中2007年3月83.999.10元、2007年4月126777.80元、2007年5月34.663.60元、2007 年6月14,699.50元、2007年7月1398.50元、2007年8月595030元、2007年10月1030.00元、2007年11月525.60元),2008年少缴的印花税5.846.00元(其中2008年2月35360元、2008年3月550.70元、2008年4月916.80元、2008年6月2872.9元、2008年7月870.50元、2008年11月2850),2009少缴的印花税2528.60元(其中2009年7月104520元、2009年8月590元、2009年12月889.20元),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70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0年3月少缴的土地增值税34,703,477.32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2010年3月18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你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353,160.06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 2007 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6142 667.33元、2008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20,906.10元、200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202,286.56 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追缴你公司税款合计51746,756.31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你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353,160.06 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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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经常会看到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走逃失联的案例,第一次看到房地产公司走逃失联,通常来说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是不会走逃的,毕竟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不划算。没想到会遇到一个心机和尚,先把庙卖完,然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可惜决定书中没有写,企业走逃失联了,这些税款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核定征收吗?或许是跑得仓促,没有带走账簿?
我开始没看明白,为什么出现了一个追缴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353,160.06 元?熟悉稽查的朋友应该知道,决定书中追缴的税款,如果截止检查结束尚未缴纳,是无法计算滞纳金的,如果已经缴纳了,才能确定滞纳的起止日期,计算出相应的滞纳金。很显然,该房地产公司是没有缴税的,怎么会出现有明确数字的滞纳金?
重新看了一遍,合理推测,文书中提到的2010年3月18日应该是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后税款缴纳的截止日期,之前应预缴的土增税未预缴,有了起止日期,可以计算相应滞纳金,之后未预缴的土增税就转化为少缴的土增税一部分,等待实际缴纳之日一并计算滞纳金。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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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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