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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公司变合伙”,引发了25亿元补税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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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4-14 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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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公司变合伙”,引发了25亿元补税风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1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9365&idx=1&sn=8c71416ec8447472d4e6c817809cc602&chksm=974400c7a03389d13cef7b47ad531864ac868cebae2923a2b11c42aded492473b016ddd1fae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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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需补缴税款25亿元的新闻引爆网络。3月27日,同花顺召开说明会,就涉税事项做出的一系列回应使事件热度再次攀升。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补税风波因何发生,应否补缴25亿元巨额税款?本文对该事件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并解析其中的税务问题。
一、事件脉络:“公司变合伙”引发25亿元补税风波
(一)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跨地区“公司变合伙”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33),是国内第一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上市公司。本次身陷补税风波的,是同花顺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查查等网站显示,凯士奥成立以来曾多次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与本次补税事件相关的,是其2020年3月迁往北京后,次月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更名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而在两个月之后,凯士奥又迁回上海,更名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目前,凯士奥共有合伙人共有七人,均为同花顺公司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凯士奥收到通知书被要求补税25亿元
2023年3月20日,同花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披露,2022年11月,凯士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税款”,需补缴税款25亿元。
此前,同花顺未就相关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此事项经媒体报道后,随即迅速引爆网络。
(三)同花顺向清华北大法学专家咨询论证
3月27日,同花顺召开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凯士奥补税风波再次成为会议的焦点话题。同花顺回应称,这些年来,凯士奥出售股票所得,只有3亿多元,远远少于要征的税额和滞纳金,几个月来,同花顺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同时向北大、清华等权威法学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
据同花顺所称,专家认为中关村改革创新的“转换”行为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即使要按59号文执行,也没有执行的可能性。
二、
焦点解析:凯士奥为何“公司变合伙”?是否应申报纳税?
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补税风波中,公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无非凯士奥为何要“公司变合伙”,凯士奥究竟是否应申报纳税,补税风波接下来将如何收场。接下来,本文对这三个问题一一展开分析。
(一)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为何要“公司变合伙”?
实务中,存在不少上市公司将持股平台由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的案例,该种组织形式的变化,主要是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
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与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限公司转让股票需要缴纳“两道税”,即就股票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对自然人股东再分配时,再征收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此,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所得税综合税负达到40%。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需要缴纳“一道税”,即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纳税,仅自然人合伙人需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合伙企业股票转让的所得税综合税负最高也未超过30%,低于有限公司的税负。
以持股平台转让无限售条件股份获得100万收益为例,在不考虑成本费用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同花顺2020-041号、2021-017号等公告显示,在凯士奥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后,凯士奥股东在不断减持无限售条件股份,由此,凯士奥作为同花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公司变合伙”的原意应该是为了给减持股票时降低税负铺路,而因此引发25亿元补税义务则可能是一场“意外”。
(二)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变合伙”是否应申报纳税?
1、“公司变合伙”发生公司注销和合伙设立两个事实
在工商层面,“公司变合伙”通常需要经过公司的注销登记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两个步骤。而有些地方曾出台一些政策,允许公司不经注销,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
当前,“公司变合伙”如何变更在中央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法律事实角度看,公司到合伙的变化,发生了公司的注销和合伙企业的设立两个法律事实。因此,两步走(先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再办理合伙设立登记)实现公司到合伙的转变应属一般规则,直接变更则是部分地区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特殊规定。也因此,前述新疆的两份文件,其中一份已废止不能再适用,另一份则被以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立法精神为由撤销。
2、“公司变合伙”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纳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合伙企业的,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持股平台由公司转变成合伙企业,税法认为发生了公司的注销和合伙企业的设立两个事实,这一认定,与工商管理的认定逻辑具有一致性,或者可以说税务与工商的认定均以基础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在这一逻辑之下,持股平台应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处置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处置损益视为分配给员工,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凯士奥完成“公司变合伙”组织形式变更当日(2020年4月30日)收盘价为119.34元/股,持股数量为5314.56.万股(含有限售条件股份),公允价值总计63.42亿元,按照59号文的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约63.42×40%=24.37亿元。本案《税务事项通知书》虽尚未披露,但25亿元税款的由来应该大致如此。
(三)同花顺补税风波缘何发生,如何收场?
1、同花顺补税风波的原因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凯士奥“公司变合伙”,其目的应是为股东减持股票降低税负铺路,但凯士奥并非原地“变身”,而是先迁移至北京,变更组织形式后,再返回上海。凯士奥这一跨地区举动的本意,显然是为了适用北京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有利政策,而这一政策的有利面,应该不仅仅是可以省去注销、设立这一工商步骤这么简单,关键还在于,凯士奥认为在北京变更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公司注销清算产生的纳税义务。凯士奥的这一想法由何而来?
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咨询问题“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答复,该答复区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明确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政策:示范区内企业,可直接转换;示范区外企业,先注销后设立。对于这一政策,有人产生误解,认为示范区内的有限公司无需注销可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在此过程中也无需清算。
但事实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131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企业组织形式转换。”
也就是说,虽然在工商层面,可直接将企业性质由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但在税务层面,公司仍然需要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而凯士奥并没有履行该义务,仅是直接在工商层面进行了变更。
在3月27日的说明会中,同花顺提到,“从诚信政府和当事人信赖的角度,在企业转换登记前未明示征税而在事后对当事人课以纳税义务,不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同花顺管理层也曾对媒体表示,“如果税务机关一开始就明确在中关村完成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必须视同清算征税,我相信基本上不会有企业去响应这项改革创新。”
由此可见,同花顺补税意外的发生,应该是因为同花顺管理层对政策的理解发生了偏差。而从同花顺说明会的上述说法看,该偏差的发生可能与工商、税务等部门未清楚释明政策有关。
另外,凯士奥未申报纳税,却能够完成“公司变合伙”,也反映出工商和税务管理的脱节:工商层面通常不以相关纳税申报材料作为申请变更登记所必须的提交材料,由此在工商变更时,税务不能及时进行税收监管,企业不申报纳税也能完成工商变更。这也是凯士奥在完成“变身”后才收到补税通知的原因。而如果在“变身”时即被通知要为此缴纳25亿元税款,补税风波也不至于发生。
2、同花顺补税风波的解决路径
基于凯士奥“公司变合伙”的事实已经发生,按照
财税〔2009〕59号
文,税务机关需要依法追缴税款,但凯士奥不愿补缴税款,即使愿意补缴,目前可转让股份价值也低于补税金额,凯士奥无法筹集足够的资金补税。
接下来,同花顺应如何解决补税风波,行业内提出了以下几个路径:
(1)对59号文提出合法性审查
主要观点:
第一,59号文规定的是企业转变组织形式即征税,违背《
企业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法
》中有“所得”才交税的原则。第二,59号文的用词是“转变”,并非上述中关村政策中的“转换”。“转变”与“转换”不同,我国任何财税法规均没有对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征税的规定。
(2)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抗辩
主要观点:
凯士奥变更组织形式时,工商、税务部门未告知要进行清算、纳税,凯士奥在工商变更过程中没有过错,系基于对公权力机关的信赖完成工商变更,应对其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3)与税务机关讨论清算收入
主要观点: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要求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在“公司变合伙”过程中并无实际成交价格,因此仅能按可变现价值来计算税款。可变现价值是否等于上市公司而当日股票的市价,存在讨论空间。
(4)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递延
主要观点:
59号文是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59号文中规定的拟制交易分配涉及个人时,
个人所得税法
并无配套的规定。纳税人没有获得现金分配,也就没有纳税能力,可参照适用纳税递延的相关规定。
以上四种路径,前两种从法律和事实角度对应否纳税进行抗辩,后两种从税额、纳税时间角度寻求解决方案,但四种路径各自面临着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依据不明等困境。补税风波如何收场,无论对同花顺而言还是对税务机关而言,都是一道难解谜题。
三、
事件启示:股权激励应做好全面、缜密的税务安排
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因组织形式转变而导致深陷税务风波,无论员工还是同花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正如同花顺董事长易峥就记者的提问的回复所说:“有关单位告知我们有刑事(责任)风险。”“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凯士奥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交税。但由于征税金额巨大,在大部分股票尚未解禁并出售的情况下,凯士奥无力承担,面临立即破产的风险。”
持股平台的选择只是股权激励税务筹划中的一部分,而且对于不同目的的持股平台来说,合伙企业形式并非一直是最优选择。员工行权时该如何缴纳个税?员工用持股平台减持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对外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能否适用“转让财产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对内转让份额是否可以免缴个税?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在设立初期被考虑到。否则可能因一招不慎就面临满盘皆输的风险。建议企业在引入股权激励前期,做好全面的税务评估及税务合规安排,以减少后续涉税风险的发生。
————
【晶晶亮读后感】
上海的公司迁往北京,次月转换为合伙企业,随后迁回上海。为什么要大费周章呢?很显然该企业是知道“公司转合伙”会涉及纳税问题,特意做了这么一个税收筹划安排。
税收政策规定并没有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区别,有区别的是北京中关村示范区的工商管理和税务管理之间有些脱节,导致了未征税而变更登记的后果。
同花顺提到“从诚信政府和当事人信赖的角度,在企业转换登记前未明示征税而在事后对当事人课以纳税义务,不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
通俗来说,同花顺认为,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查验税票,所以税务机关就不应该对该业务征税,这样的神逻辑我也是服了。
我猜想,在补税风波出现前,相关人员一定会很得意,通过简单的迁移,轻松省下25亿元的辉煌战果,也想必会挣得盆满钵满。但实际上,这些成果不过是一个个未爆的地雷罢了。
—END—
来源:理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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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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