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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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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4-14 11: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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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标题:
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UwMzQyNw==&mid=2650608057&idx=2&sn=b0a51bf8d4f917deffc634b0816ef36b&chksm=87fcc195b08b488323deed47458610afacca475161b9260cef15ae54fc2f8d91a36529e267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4 10:59
二维码:
-
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在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之际,我们整理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以便广大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相关要求,更顺利地完成申报及填写、提交资料等。
一、非居民企业参加汇算清缴范围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需要报送的资料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注意: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一)采用据实申报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相关附表(仅适用于符合报送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5.《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仅适用于参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纳税人)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申报时报送)
7.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申报时报送)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相关附表(仅适用于符合报送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五)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及违反税收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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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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