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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知识点梳理,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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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3 04: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实施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请大家跟着小编来学习一下吧!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例: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1.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2.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3.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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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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