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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那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答: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我省规定比例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问:具体有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呢?
答: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该优惠政策。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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