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410 每日一税】
有种特别的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7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4月08日,有同学咨询: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0年1月,M房地产开发公司以23%的年利率,向其内部职工和A公司董事长王老五个人融资20,000.00万元,用于某项目开发。2020-2021两年账列利息支出4,600.00万元。
2022年12月,M公司因逾期不归还王老五的款项10,000.00万元,被王老五起诉,人民法院判决M公司非法集资。
2023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对M公司2019-202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2020-2021账列利息支出4,600.00万元全额调增,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150.00万元。同时,责成M公司按期补扣应扣个人所得税920.00万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倍罚款920.00万元。
问:税务机关处罚是否合法?
解析:经与M公司沟通了解到,M公司2020-2021给其内部职工和王老五支付利息4,600.00万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本案有2个涉税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
M公司2020-2021两年账列利息支出4,600.0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原因有二:
其一,利息支出4,600.00万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M公司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二,M公司向其内部员工和王老五借款,被人民法院判断非法集资,这才是致命的。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向自然人通过非法集资方式取得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个人所得税
M公司支付其内部职工及王老五利息4,600.00万元,未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可对其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合法有据。
总结:企业向个人进行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