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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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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与流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7 23: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6480&idx=5&sn=bd106d1106265e6ddcbc1a74f727fd99&chksm=ea9dcf44ddea4652d02dbd18941ebfbaf593f35d975112a743693128416863e02d1ceb81424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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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日趋渐严的情况下,因为净资产为负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往往在即将触及终止上市风险之际,直接通过“破产重整”方式降低风险。
但实施破产重整条件需要满足,且流程复杂,由此做了以下梳理。
申请破产重整条件
法规
条件
条规
符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重整申请流程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事项
规则条款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条
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公告,停牌一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9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5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4条
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0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0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5条
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提示相关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1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1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7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6条
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裁定已生效;
(4)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3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3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8条
拟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4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4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0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9条
提交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相关公告。(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4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4条
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深交所主板、创业板)
交易所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上交所主板、科创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4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4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0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0条
同意撤销后,披露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5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5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1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1条
不予撤销,在收到交易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6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6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2条
终止上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4.17条、第9.4.18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7条、第10.4.18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3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3条
在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自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上交所主板、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4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3条
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第9.4.19条、9.4.20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0.4.19条、第10.4.20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9.4.15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5.14条、第12.5.15条
来源:大观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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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公会 &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4月22-23日(周六/日)上海 举办困境上市公司重组重整与特殊机会闭门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特邀9位有丰富经验的实战型专家进行经验和案例分享,诚邀您的加入!
【议程安排】
4月22日· 周六·闭门研讨会
09:00-11:30 主旨发言
09:00-09:30一、地方AMC的上市公司企业纾困与帮扶业务实务
陈健 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09:30-10:00
二、破产重整/债务重组中的服务信托运用与价值
闫红波 平安信托特资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10:00-10:30
三、困境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机遇和挑战
吴星原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10:30-11:00
四、如何从产业视角,盘活上市公司或其旗下资产
王维军 泓塬资产董事长/总经理
11:00-11:30
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务与案例解析
朱南杭 曾任保利兴银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月22日· 周六·圆桌论坛
11:30-12:30
『上市公司』凤凰涅槃 重整新生
特邀主持人:王梦飞尚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4月22日·高级研修班·第一天
14:00-17:00 第一讲
【第一讲】濒危上市企业/项目救助、盘活与债项处置实践
主讲嘉宾:毛剑 中国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高级经理
4月23日·高级研修班·第二天
09:00-12:00 第二讲
【第二讲】资本市场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
主讲嘉宾:贾明锐中瑞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14:00-17:00 第三讲
【第三讲】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实务及实操案例解析
主讲嘉宾:董明 君合律所事务所合伙人
【课程提纲】
第一讲、濒危上市企业/项目救助、盘活与债项处置实践
(时间:4月22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毛剑,中国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高级经理,有二十多年的金融从业经历,长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对危机企业、困难项目的成因及化解有深入的研究,对追债与逃废债间的辩证关系有独到的见解。在将不良资产的行业经验嫁接到固定收益类债项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并尽最大可能减少风险方面有丰富的实践,对金融不良和非金不良的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有较为准确的把握。
一、退市风险警示
二、退市情形
三、股票终止上市的几种情形
四、救市措施
五、保壳与债权人权利实现平衡之冲突
六、XX的重组之路回顾
七、XX的破产重整分析
八、XX的破产重整案例
九、债权人利益维护与自保
十、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资本市场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
(时间:4月23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贾明锐,中瑞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域涵盖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投资、实体资产证券化、上市公司深度重整等。曾参与或主持投融资项目、首发上市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并购重组项目、企业纾困及重整项目、混改项目、VIE架构搭建及回归重组项目、企业改制及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六十余个。在上市公司重整、实体与金融产业整合等领域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二、困境上市公司自救式及债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三、困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四、参与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整的主要主体及参与路径
五、答疑与交流
第三讲、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实务及实操案例解析
(时间:4月23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董明,君合律所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破产重组、争议、不良资产相关业务。参与的破产重组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投资人参与紫光集团重整案、代表多家境内外债权人参与海航重整项目,作为管理人参与厦工股份上市公司重整、抚顺特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西林钢铁四十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古叙煤田等四家关联公司程序性合并破产重整、渤钢集团债务重组等项目。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与实践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介绍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特殊性及案例介绍
五、上市公司预重整制度的发展
六、上市公司重整典型问题探讨
七、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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