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79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32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7 11: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3/t28636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96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9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82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7月1日)发生的如何进行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