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3
  • Tax100会员 28031
查看: 610|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4]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7 11: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9/t28701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外[2004]83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4]8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4]8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43号)、《关于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交通运输业”,不包括从事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西部地区新办“交通企业”,是指从事路、桥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企业。因此,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南宁康福交通有限公司和南宁白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范围。请你局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