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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知识站 | 夫妻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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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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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个税汇算知识站 | 夫妻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分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76943&idx=2&sn=ad83614466b5486fc153b03226f912a1&chksm=811dd680b66a5f96f7222529088721a064f3039702946de932c8fbaf950ad2c8aebdf48cac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5 08:30
二维码: -



您好,最近我和太太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不同项目的扣除方式不是很清楚,可以给我介绍一下吗?

别担心!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我们已整理了夫妻之间涉及不同扣除项目分配方式的具体情形哦~



既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50%比例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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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其中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扣除时间: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有多名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例如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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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扣除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有多名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例如对子女甲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可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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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特殊扣除情形: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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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享受扣除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只能本人扣除,夫妻间不能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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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山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享受扣除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特殊扣除情形: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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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享受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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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享受扣除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3.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所得税科、五桂山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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