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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UN税务委员会拟出台《碳补偿和信用的转让定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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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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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7 12: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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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合国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3月27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第26届会议期间,转让定价小组委员会介绍了其正在进行的工作流。《碳补偿和信用的转让定价报告》(以下简称“该报告”)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流。该项工作流计划在考虑到本届会议和第27届会议之前提出的意见和指南后,将第26届会议期间提交的文件提交给第27届会议最后批准。
该报告旨在详细阐述产生碳信用的碳减排活动的价值链,其根本原因是考虑转让定价规则如何适用于碳信用的产生、转让和销售。如果碳信用价值链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了解该价值链与转让定价的目的有关,因为它将有助于准确界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实际交易。准确界定实际交易需要分析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包括交易的条件和经济相关情况。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取决于确定独立各方在可比情况下的可比交易中会达成的条件。
该报告认为,碳信用具有市场价值,可以被认为是由导致产生碳信用的相关综合活动产生的一种“实物”营业利润。了解各方在所从事的活动和所涉及的交易中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将有助于准确地界定为转让定价目的的相关交易。该报告有时会交叉引用联合国税务委员会环境税小组委员会关于碳补偿的文件。该报告提高了人们对《巴黎协定》第6条规定框架的认识,并讨论了碳税的机会。
主要内容
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管框架、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基线和信用计划、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转让定价的重要性、项目价值链分析(包含3个案例研究——重新造林项目、清洁炉灶和采掘业减排项目)、碳信用的转让、购买碳信用、交易碳配额、碳信用的定价、碳信用的交易和停用。以下对该报告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概述。
1、碳减排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
由于气候变化影响到整个世界,限制污染和引入不同的碳定价工具对所有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排放配额或碳信用的授予提供了经济手段,使政府以外的行为者能够参与温室气体(GHG)减排。私营行业融资在这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它使公司更容易支持国家减少GHG排放的努力。
该报告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有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国家在一系列行业和技术中实施减排项目,该机制是为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活动设计的。它创建了一个监管市场,政府、私营公司和其他实体可以购买碳补偿,以遵守他们被允许排放的GHG数量的强制性总量。CDM旨在通过发达先进国家政府和公司的环境友好型投资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通过为森林保护和基础设施改善或减少GHG排放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 的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额外收入流,而从碳市场中受益。
在《巴黎协定》产生的自愿碳市场中,公司或个人购买碳信用,以帮助减少他们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些都是流行的私人资金支持,公司可以购买碳信用,以成为“碳中和”或“绿色”公司。个人也可以购买补偿,以平衡他们在飞行等GHG排放活动中的排放量。最大的买家类别包括为转售或投资而购买碳补偿的私人公司。自愿补偿的买家往往是出于某些考虑,如维护其声誉、道德和公司社会责任(CSR)。发展中国家为满足对碳信用的需求而设立的项目也可能有助于实现SDG的进展。
该报告认为,碳信用已成为一种需求量很大的商品,在减少年度GHG排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减排压力的增加,以建立补偿为目的的碳信用的产生和交易正在成为一个具有独特价值链的主要业务。许多碳信用交易涉及位于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项目。
2、转让定价的重要性
监测、报告和核查(MRV)程序不一定能确定谁在法律上有权获得碳信用。然而,由于碳信用代表着可以货币化的经济价值,确定谁“拥有”什么是一个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当关联企业通过执行不同的功能和承担不同的风险而构成相关的价值链时。虽然碳信用的权利或所有权通常是根据合同协议确定的,但有时复杂的项目结构和多方参与可能会给税务机关带来挑战,即哪一方应该主张所有权。
该报告指出,在能源和工业项目中,实现减排的机器或技术装置的所有者、装置的经营者或投资者可以主张获得减排的权利。如果这些都是第三方合同,则一般认为它们将是独立交易。就转让定价而言,重要的是,合同和由此产生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所得分配也是独立交易。
该报告指出,排放配额证明了对污染的授权,其依据是政府实体分配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配额数量。在涉及关联企业的情况下,出于转让定价目的,将需要进行价值链分析,以协助确定在哪些方面做出了相关贡献,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给予报酬。另外,碳融资已成为帮助提供资金倡议产生碳信用的一种有吸引力的选择。关联企业可能参与了由碳融资支持的GHG减排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将有一方承担向碳融资投资者交付碳排放的义务。
该报告强调,转让定价规则旨在确保关联企业对其公司间交易的定价公平,并与非关联企业对其交易的定价相一致。转让定价规则要求公司间交易必须准确界定和确认,随后根据可比性分析(包括有关各方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和其他经济上相关特征)确定各集团实体的利润。功能分析将直接采用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来确定独立交易结果。
该报告指出,《
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
》就如何在准确界定相关功能、资产和风险后实际适应独立交易原则提供了指南。该指南也适用于从事产生和销售碳信用或补偿业务的MNE。
减排信用本质上既不是有形的,也不是被减少的CO2明确来源。发展中国家有兴趣确保在其辖区内从事与GHG减排有关活动的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报告其应税所得,以促进国内收入调动和避免税基侵蚀。由于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摄氏度的压力要求在2030年之前将GHG排放减少近一半,GHG减排活动的预期增加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税务当局有必要充分了解其国家中有助于解决碳排放项目的价值链。
该报告认为,如果有健全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定了以下方面,税务当局可能会更好地了解减排项目的整个价值链:所有相关集团实体执行的功能;承担的相关风险;使用的资产,以及相关转让定价因素的分析(包括所使用的方法)。
3、项目价值链分析
导致碳补偿和碳信用的项目价值链分析将无一例外地取决于具体的项目,且在这一领域存在大量的项目。也就是说,为了转让定价目的,在每种情况下都需要通过准确界定程序来确定哪个关联企业涉及哪些资产、功能和风险。为了更好地理解这可能涉及问题的目的,该报告从高层次角度描述了三个示例项目。第一个是重新造林项目,第二个是用清洁燃料燃烧的炉子取代传统(煤)烹饪设备的项目,第三个是工业减排项目。
该报告提醒注意,许多公司从事与GHG减排有关的活动,不一定包括像这里讨论的那些完整的项目,这些项目很可能不符合签发碳信用的要求。他们可能(仅)包括购买碳信用或补偿,或可能考虑技术投资,使其机器和设备以更环保的方式运行,从而减少碳排放。为了正确评估这些活动是否按独立交易获得了适当的补偿(或成本得到了适当的分配),需要进行功能分析,详细说明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对于任何正在开发、许可和使用的相关减排技术,功能分析应包括谁执行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获得、应用(DEMPAE)的功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碳信用的融资可能被认为是一种金融服务,需要满足许可要求(需要投资于申请许可),且碳信用单位可能被视为金融产品。
该报告指出,为转让定价目的,需要所有相关的集团实体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以及对这方面的相关转让定价因素的分析。准确界定将有助于确定这一点。例如,如果对森林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任何保险,应考虑由哪一方来做。接下来,需要确定哪些转让定价方法可能最符合确定各自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的独立交易回报。是采用传统交易法(CUP、成本加成或再销售价格)还是采用交易利润法(TNMM、利润分割法)?碳信用/排放权的最终持有者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权获得碳信用代表的经济价值的一方。所有的交易方/参与项目的各方都应该被审查,以充分解决碳信用或补偿的利润归属问题。因此,所产生的碳信用(经济价值)必须分配给重新造林工作实际发生地的一方,这并不是必然的。转让定价文档应反映各关联企业在经济上的相关作用,以及它们如何就其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获得报酬。
4、碳信用的转让
该报告指出,碳信用是全球市场上最新的商品交易类别之一。碳信用是一类采取非有形能源信用形式的商品。如果没有《京都议定书》和随后的《巴黎协定》,那么它们就不会发展起来。当涉及到碳信用在碳市场上的购销时,有两个重要的、独立的市场可供选择。一个是受监管的市场,由地区和州一级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法规设定(即强制或合规市场)。另一个是自愿市场,公司和个人购买信用(可选的,自己的账户)来补偿他们的碳排放。自愿减排量可能没有资格在合规市场上作为碳信用使用,因此需求量较小,因此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较差。
5、购买碳信用
该报告指出,公司和其他组织通常出于三个原因之一购买碳信用额:为了遵守受管制的碳市场,如现有的欧洲排放交易计划;出于投机目的,例如现在购买,打算以后交易获利;或自愿补偿碳足迹,例如由于希望实现碳中和。应该指出的是,如果一家公司打算自己使用碳信用来帮助补偿自己的碳足迹,它将需要在购买后停用。为了使这一做法成为正式的,它需要在该碳市场的一个独立登记处进行。停用信用的目的是表明它已经被使用或花费。在这之前,它仍然是一个完全可交易的碳信用,没有人使用。因此,停用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一步。
6、交易碳配额
该报告指出,虽然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碳交易,但参与碳交易的主要群体通常是:履约装置(例如,位于实施总量控制与交易的辖区的钢铁、水泥、造纸、化工和铝厂);交易公司,如对冲基金;电力、天然气和其他公用事业公司;少数的银行,以及碳经纪人,作为介绍人或中间人。在流动性最强的碳市场上,交易是全天进行的,全年无休。然而,许多碳交易系统所涵盖的设施集中在接近履约期限的时候进行交易。在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中,履约采购集中在4月30日履约期限前的3个月。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价格失常,这取决于当时的供应/需求平衡。那些有较大风险的公司,如电力和公用事业公司,会更经常地进行交易并购买更大的规模。在履约计划的早期阶段,许多配额是免费提供给工业界的,以向每个人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拍卖的配额比示例增加。这倾向于将交易的时间分散到一年中,是一个成熟市场的自然发展过程。
7、碳信用的价格
该报告指出,碳定价的变数很复杂。碳信用有各种形状和大小,并可能由于一些因素而有很大的不同。从最终用户的角度来看,过去减排证书(CER)通常在8至22欧元之间,而自愿减排单位(VER)的交易价格在5至15美元之间,尽管有可能在周围找到更便宜的VER。一般来说,和其他新兴市场一样,产品越好,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的价格越高,这取决于供应和需求情况。虽然所有的碳信用在理论上与1公吨GHG排放的价值相等,但它们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它们的价格根据信用的类型和质量而不同,特别是在自愿市场。与此相反,合规市场的价格更加稳定,可以在全球各个交易所找到,通常在10%以内。不过,它们仍然在各种碳市场中波动,这取决于当时发生的情况和一般的市场条件。与履约信用有关的定价更多的是与供求关系有关,以及如果一个有责任的公司未能遵守特定的碳交易计划,可能要支付罚款的风险。碳信用的价格也可能随人们从谁那里购买或通过哪个中介机构购买而变化。
碳市场基本上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项目开发商和发起人—或信用的创造者,经纪人和贸易商—或中间商,以及零售商和转售商—或那些需要或出售它们的人。显然,如果买家直接去找发起人和项目开发商,他们通常可能得到一个更便宜的价格,但他们也需要购买更多的数量—比如10万吨或更多—并且必须知道与谁联系。随着市场在未来几年变得更加规范和结构化,这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发起人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经纪人和交易商进行交易,然后再由他们与零售市场交易。
8、碳信用的交易和停用
该报告指出,购销碳信用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可以与股票市场上的股票交易相比较,因为它是基于纸张的。没有实物资产易手,因此,交易相对不复杂。对于这个行业的新人来说,棘手的部分是找到合适的中介机构,然后决定以什么价格购买或出售。同样重要的是要了解市场上不同类型的信用,以及它们如何相互比较,如上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碳信用可以在国际上购销,目前的限制很少。购销双方在国际上购销碳信用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购销的具体市场是否会承认碳信用,因为其要求可能不同。例如,欧洲目前有一些规定,禁止某些类型的碳信用在其市场上退市。因此,在国际上购买或出售不同类型的信用时,需要谨慎选择。
为帮助补偿碳足迹而购买的碳信用需要停用,以便就碳中和提出主张。将要停用的碳信用应首先在一个公认的碳登记册上列出或登记,以便可以追踪它们。一旦它们被登记,它们也可以被停用,以便可以提出主张。完成停用过程后,它们将有效地被视为已使用。这意味着它们将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因为它们已经用完,因此不能再次使用或转卖给其他人。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也解决了行业中的重复计算问题。大多数有信誉的登记机构将能够在收取少量费用的情况下对碳信用进行实际停用,或者如果它们是从碳经纪人或第三方那里购买的,他们也应该能够安排这项服务。
结论
该报告结合三个研究案例,详细阐述产生碳信用的碳减排活动的价值链,其根本原因是考虑转让定价规则如何适用于碳信用的产生、转让和销售,并得出以下结论:
(1) 了解产生碳信用的过程以及旨在产生碳信用的碳减排活动价值链,将有助于考虑在涉及关联企业的情况下,转让定价规则如何适用于碳信用的产生、转让和销售。
(2) 了解价值链有助于根据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准确界定实际交易。这些包括交易的条件和交易发生的经济相关情况。
(3) 如果碳信用的产生和销售所形成的所得被认为是在关联企业之间错误地分配,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纳税调整来纠正这一点,这将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对碳信用的双重(公司所得)征税问题未得到解决,将构成产生碳信用的不可预见的额外成本(和抑制因素)。重要的是,要避免这种情况。
(4) 碳信用业务本身不一定需要任何不同于现有的转让定价考虑,但它确实需要对该行业和使碳信用业务复杂化的各个方面有所认识。这些方面包括碳信用的无形可替代性、包括碳信用合规和自愿性市场的监管体系、碳信用产生的资本密集性、碳信用的价格波动性、碳融资的使用和巨大政治敏感性,即它们是可用来协助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之一,由市场驱动并受制于快速变化的(国际和国内)规则和监管。
思迈特提醒
3月27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第26届会议期间,挪威财政部税法司前司长Stig Stollund介绍了关于碳补偿和信用的转让定价的报告。他强调了为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而降低GHG排放的紧迫性。初步报告称,碳减排工作流的目标是“详细说明有助于产生碳信用(或碳补偿)的碳减排活动的价值链”。它借鉴了环境税小组委员会的更广泛的工作。该报告包含3个案例研究——重新造林项目、清洁炉灶和采掘业减排项目——其中产生了碳信用。
转让定价小组委员会该碳减排工作流旨在提供一些独特的见解:(1)可能产生碳信用的不同方式;(2)允许创建、使用和交易这些信用的(仍在发展中的)监管制度(包括提及对相关制度运作有重要意义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这可能有助于更好地了解遵守规定需要采取哪些步骤和行动;(3)碳信用的(公司间)转让。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功能风险分析中,该报告提出“对于任何正在开发、许可和使用的相关减排技术,功能分析应包括谁执行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获得、应用(DEMPAE)的功能”,该分析方法是以OECD最新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南
的分析方法(DEMPE)为基础,结合三个研究案例的特点,突出了碳信用“获得(acquisition)”对功能风险分析的重要性。该分析方法跟我国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6号
)无形资产的分析方法(DEMPEP)也有细微的差异,我国强调了本地化市场营销推广(promotion)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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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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