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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三部门通知:这2项社保费率,再次阶段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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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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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三部门通知:这2项社保费率,再次阶段性降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7 00: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90505&idx=2&sn=c4afe86725e6e0db2540cd362d5d748c&chksm=88b407d1bfc38ec744a3656db6d87612f5b728fef61ea66dc6e80fea7f2a881210376ec2b7f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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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
注:往期减免社保费、降低社保费费率文件
人社部发〔2022〕23号第七条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人社厅发〔2021〕2号第二条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人社厅发〔2020〕18号第八条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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