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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您有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热点问答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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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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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5 01: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叮~~您有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热点问答待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04680&idx=7&sn=d53f119f3777e0b0b970558929ae43a6&chksm=88188cafbf6f05b98bf975cf56eaa9ec25094ea780126e8dbe16ac3d72a2e496686c79b57b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4 22:11
二维码: -





0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期限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0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另外,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03
单位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人数如何填写?
答: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例如某单位2023年1-3月职工人数情况如下表:

第一步,计算各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
1月=(10+11)/2=10.5人
2月=(12+13)/2=12.5人
3月=(14+15)/2=14.5人
第二步,计算一季度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
10.5+12.5+14.5=37.5人
第三步,将总数取整(四舍五入):
38人
因此,该单位一季度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职工人数应填写38人。

04
2023年新设立的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需要。2023年新设立单位,应自成立当月起计算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例如2月份的新办单位,应按照2-3月的数据填报一季度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05
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需要。根据《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锡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23年度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征收,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原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第三税务分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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